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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丨被建构的“文明的帝国”——《文明的帝国:帝国观念的演化》评介

2024-10-18 10: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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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可分为解释性理论与构成性理论。顾名思义,解释性理论指对国际事件或国际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进行解释的理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皆属于解释性理论。如果说解释性理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国际事件或国际社会,那么构成性理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国际关系理论自身——在此范畴内,国际关系理论的哲学基础、认识论根基等都被反思、批判或重构。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情况来看,自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伊始,解释性理论便一直占据主流地位,然而,由于二战后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社会实践的脱节等矛盾,学者们不断反思解释性理论的思想假设及实质内容,兼容学派、批判学派等陆续产生,构成性理论逐步兴起。时至今日,构成性理论在当今国际关系领域占据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澳大利亚学者布雷特•鲍登的论著《文明的帝国:帝国观念的演化》正是构成性理论的又一体现。

布雷特•鲍登(以下简称鲍登)现为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教授,《文明的帝国:帝国观念的演化》(以下简称《文明的帝国》)是其代表作之一。鲍登在序言中提及撰写本书的目的乃是回应一篇倡导制定文明新标准的文章,值得注意的是,制定文明新标准的前提无疑是承认普遍文明的存在,而这恰恰是对基佐难题的回应之一。19世纪早期,著名的法国历史学家弗朗索瓦•基佐发问:“这是不是一个普遍的事实:是否存在人类物种的普遍文明、一种人类整体的命运;民族是否世世代代传承着一些从未消逝的事物,这些事物日积月累、越聚越多,从而延续到时间的尽头”。[①]基佐本人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与鲍登旨在回应的文章内容如出一辙——二者都承认普遍文明的存在,因此,撰写文明通史和制定文明新标准不过是水到渠成之事。

与之相反,鲍登对基佐难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确切的说,鲍登不仅否认普遍文明的存在,更进一步指出当下撰写文明通史或倡导制定文明新标准的尝试正是全球各地向人们灌输“文明”的共同努力,亦可称之为“文明帝国的扩张”[②]。所以,为了探究“文明”这一概念如何植根于世界政治话语及其影响,鲍登采用了剑桥学派和德国概念史的研究方法——前者侧重于将思想置于语境中理解,进而探究其被纳入世界政治话语建构的方式,后者则强调在追溯思想概念史的基础上更好的理解当下。

一、文明与进步:帝国的理论基础

尽管目前学界关于“帝国”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或许正如刘德斌所言:“帝国一般指由一个统治集团统治,具有明显的中心-边缘结构,包括多种民族、地区、宗教和文化的共同体。帝国具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治理体系,往往依赖武力征服自身势力范围,有边疆但无明确的边界”[③]。如果说帝国主导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前的世界历史,那么“文明”与“进步”概念不啻是帝国扩张的理论根基,通过诠释这两个概念及其之间的联系,帝国为自身的扩张行为赋予了完美且高尚的合法性。

鲍登分别从法语、英语和德语中追溯文明这一概念,原因之一在于他认为18、19世纪的欧洲外交深受这三种语言的影响。鲍登进一步指出,尽管“文明”最早以法语形式出现,且最初是一个意在将刑事审判民事化的法学术语,但在英法德三语中,文明概念的核心都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具有建立自治型政府的能力,然而,衡量是否拥有这种能力的标准一般来说都由西方国家制定。当然,文明并非仅是意味着社会政治组织的产生,也包括人类普遍道德的进步——社会政治组织的出现是文明的首要特征,它推动着人类培育生活中的美好事物。值得注意的是,“文明”概念的特征之一在于它既是一个描述性概念,意指由某一民族群体所创造的共有价值,如中国文明、古希腊文明,又是一个评价性概念——可以籍此划分开化与否,所以一旦当文明被视为一种不再有待评价的完美标准即普遍文明,为了实现文明状态而付诸暴力等残酷手段似乎也就理所应当,正如斯塔罗宾斯基写道:“以‘文明’之名要求做出至高牺牲变成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促进文明或捍卫文明可以成为诉诸暴力的理由”。[④]

然而,仅仅文明这一单一的概念似乎还无法支撑起帝国的逻辑,因为文明只是提供了一种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关键在于对于世界上的诸多国家来说,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即迈入文明具有可能性吗?在此,不可忽视进步与文明之间的关系。鲍登指出,从人种学和民族学领域来看,进步概念由两方面内容组成:一是尽管速度和程度各不相同,但对世界上所有国家而言,普遍的发展趋势是沿循“蒙昧时期——野蛮时期——文明时期”的脉络;二是人类的经验都是积累而来,遵循目的论,具体目标是为了实现个人和社会的普遍进步。因此,如果说文明概念为世界诸国的发展提供了理想愿景,那么进步概念则为实现文明提供了可行性论证。由此,文明与进步并肩,共同构成了西方国家承担文明开化使命亦即白人的负担的理论基础。

在回溯文明与进步的思想史之后,鲍登详细阐述了到达人类发展顶点即实现普遍文明的途径。既然文明的首要特征是社会政治组织的产生,那么普遍文明即各种社会政治组织的最终形态就是能够实现永久和平的国际社会。然而,国际社会作为由一些应用相同标准、基本协调一致的国家组成的群体,必然具有排他性,而评判一个国家能否被国际社会接纳的标准就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传统文明标准。鲍登认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传统文明标准可追溯至13世纪时欧洲大国与非欧洲国家之间的冲突。1245年,教皇英诺森四世在对英诺森三世颁布的法令《教皇宣言》的评论中论述了天主教与异教的关系,他认为阿拉伯人以非法方式占有了土地,教皇能够授权基督徒采取入侵行动将圣地夺回,并由基督徒合法占领。此外,英诺森四世与蒙古贵由汗通信以敦促蒙古大汗皈依基督教,服从欧洲的指导。尽管英诺森四世并未实现其旨在教化蒙古人的目的,但他的评论及其与贵由汗的通信无不体现了早期的欧洲优越感,在这一优越感的驱使下,西方世界产生了救赎的使命感,一厢情愿的将自我理解的事实强加给非西方民族[⑤]。

16世纪,为了便于西班牙人对印第安人的殖民统治,国际法诞生了。英诺森四世法律学的后继者西班牙人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做出了巨大贡献——詹姆斯•布朗•斯科特认为维多利亚和他的作品《论美洲印第安人与论战争法》十分重要,因为其“阐释的万国法后来成为基督教实践乃至全世界的国际法”。在维多利亚及詹姆斯•洛里默等西方国际法学家的努力下,“文明的”欧洲国家的法律标准被视为指导原则,以此来划分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从而决定是否接纳该国进入欧洲国际社会。因此,为了达到欧洲国家的文明标准,非欧洲国家被要求以一种能立即得到欧洲国家承认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以反映欧洲国家所谓的社会政治组织的普遍标准。也就是说,检验一国是否文明的标准在于它是否拥有符合欧洲标准的自治能力,这也就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传统文明标准。在此标准下,非欧洲国家必须在不受到国际法保护的同时接受国际法的种种限制——这创造了一个目标,使主权可以通过一种未经调解、无条件的暴力来表达它的全部力量,这种暴力被证明是引导皈依、救赎和文明的原因[⑥]。

二、殖民与新现实:帝国观念的实践

此后,鲍登提出了一个问题:文明标准如何通过暴力残酷的“文明开化使命”来统治落后的野蛮民族呢?鲍登道:“这类‘文明开化使命’是在任何可能的地方或任何可能的时候通过指导、培训以及皈依基督教来改善世界上的野蛮民族和蒙昧民族的生活条件”[⑦]——英诺森四世的评论与此如出一辙。西班牙历史学家胡安•希内斯•德•塞普尔韦达也是此观点的拥趸者,他认为西班牙人能够合法统治美洲印第安人的原因之一在于,美洲印第安人犯了违反神圣自然法则的罪,尤其是偶像崇拜和活人祭祀的罪,所以他们理应接受惩罚,改正错误[⑧]。在传播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之上,鲍登认为,土著对土地的占领和使用程度成为欧洲殖民新大陆的一个重要因素,约翰•洛克、詹姆斯•穆勒、帕斯夸莱•菲奥雷等欧洲思想家先后论述了殖民的合法性依据。帕斯夸莱•菲奥雷认为:“作为一个原则问题,殖民和殖民扩张是不容置疑的。文明国家为了给日益增加的活动找到新的出路,需要扩大他们现有的土地占有量,占有那些对未开化民族来说用处不大的土地”[⑨]。尽管传教与殖民活动充满了暴力与血腥,但正如国际法区别对待文明国家与野蛮国家一样,如约翰•穆勒一般的学者认为野蛮人没有能力建立一个国家,且文明国家所提倡的“独立与民族主义”往往是野蛮民族眼中的障碍,因此,他们需要欧洲人以各种手段提供帮助以建立国家,步入文明。

值得注意的是,缘起于欧洲的文明开化使命在非洲争夺战中进一步深化。虽然1884-1885年间在柏林召开的会议最初是为了解决刚果盆地的主权和贸易权问题,但是,这也导致了欧洲诸国对非洲的瓜分。直到19世纪后期,随着美国从殖民地转变为殖民者,文明开化使命似乎终结了。尽管美国也成为了殖民者,但它并非像大英帝国等殖民帝国那样侵占全国的全部主权,而是通过任命友好政府,并保持一种足以确保治外法权或特惠关系的长期军事存在[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纷纷独立,文明标准和与之相伴的文明开化使命似乎成为了历史的遗留物,但是,或许正如鲍登所言:“只要我们世界的不同的社会中仍存在着明显的阶层区别,且诸如文明这样的强有力概念仍在被运用于某些目的和手段,‘文明开化使命’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11]。

一般来说,第三世界国家的独立被视为一种进步,然而,独立后的第三世界国家因种族等原因爆发了激烈的暴力冲突,恐怖活动尤其是9.11事件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人们关于世界已然迈入以理性和平为特征的国际新秩序的认识,也加剧了美国等霸权国推行和维持国际秩序的紧迫感。部分学者认为国际社会正退回某种形式上的野蛮主义,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出现了鼓吹恢复文明标准的呼声。江文汉认为,人权标准和现代性标准是用来代替传统文明的新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大标准并非截然分明,而是以民主为媒介实现了相互融合,正如鲍登所说:“奉行人权标准以及借助经济发展实现现代性——这意味着成为国际社会中的真正一员——均能通过建立民主政府的方式实现”[12]。与传统的文明标准类似,一方面,重新确立的文明标准仍主要由西方文明来定义,另一方面,新文明标准的目的在于开化非文明国家,这不仅只是所谓文明国家的无私帮助,还被视为一种能够带来和平与稳定的互利行为,然而,它终将成为一种旨在塑造帝国主义新现实的实践活动。

令人不解的是,20世纪中期被抛弃的传统文明标准及帝国主义实践缘何能够在不到百年的时间里卷土重来?鲍登认为,这是对历史的漠视或者说不愿意充分汲取历史经验所产生的后果[13]。对于一些并不漠视历史亦愿意汲取历史经验的决策者来说,他们犯的错似乎是汲取了错误的教训——如斯坦利•库尔茨建议美国效仿英国统治印度的方式来占领伊拉克。此外,鲍登明确回答了基佐之问,在他看来,所谓的普遍文明绝非人类历史发展的理想愿景,而更像一种人为建构的历史路径,在该路径的指引下,基于共同文化和利益的世界性自由民主国家开设在文明的国际社会中寻求永久和平[14],但是,这将给那些被认为是不文明的地区和国家带来深重的灾难。所谓得文明开化使命,即便披着人道主义等高尚的外衣,也必然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时至今日,我们应该将对差异和冲突的关注转向共性和合作,正如杜兰特对文明叙事的诠释,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那些发生在河畔上的事情更加符合文明间关系的走向,持续的压迫与杀戮只会使溪流变得更加污浊。

三、结语

总体来看,鲍登《文明的帝国》一书在梳理“文明”、“进步”等思想概念史的基础上批判了欧洲国家建构的“文明的帝国”及其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实践。尽管鲍登的论述稍显赘余,但不可否认的是,与爱德华•萨义德类似,他们所提供的新视角使人们认为理所应当的思想或理论凸显出了不易为人知的一面,而这将或多或少推动该领域思想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 :李亚珂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宗教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立场无关,文责自负。引用、转载请标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参考文献:

[1]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

[2] 布雷特•鲍登著.杜富祥、季澄、王程译.《文明的帝国:帝国观念的演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

[3] 刘德斌.《大国兴衰与国际秩序的历史演进》[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4年第6期。

作者:李亚珂 (1997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宗教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 布雷特•鲍登著,杜富祥、季澄、王程译,《文明的帝国:帝国观念的演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页。

[②] 同上,第2页。

[③] 刘德斌.《大国兴衰与国际秩序的历史演进》,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4年第6期,第12页。

[④] 布雷特•鲍登著.杜富祥、季澄、王程译.《文明的帝国:帝国观念的演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57页。

[⑤] 同上,第130页。

[⑥] 同上,第157页。

[⑦] 同上,第160页。

[⑧] 同上,第168页。

[⑨] 同上,第177页。

[⑩] 同上,第261页。

[11] 同上,第196页。

[12] 同上,第215页。

[13] 同上,第278页。

[14] 同上,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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