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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公司,影视合伙企业有何风险?
【原创】文/汐溟
影视行业的经营者多设立公司,以公司形式从事相关业务。影视合伙企业数量远低于公司,以成立合伙企业的方式从事影视投资管理业务,相较于公司,有何风险?
案情
A系从事影视投资的合伙企业,甲乙丙系其普通合伙人。A与B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后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裁决A应退还B影片投资款2000万元。裁决生效后,B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发现A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作出终本裁定。B申请追加甲乙丙为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坚持法定原则,追加事由应严格限定于有关执行程序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情形,即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执行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认为,能否追加甲乙丙为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A系合伙企业,甲乙丙具备其普通合伙人身份;A财产无法退还B投资款2000万元。首先,假定B举证A工商档案,工商档案显示A系合伙企业,甲乙丙系其普通合伙人;其次,终本裁定确认,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A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A无法清偿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若满足前述条件,B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甲乙丙应被追加为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
影视企业主要包含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权利人可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较公司股东,承担不可控的无限责任,这是影视行业多选择公司形式而放弃合伙制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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