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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哀牢山楚雄州辖区: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禁擅自进入
10月6日,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发布《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访客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访客管理,保护辖区环境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严防森林火灾,保障访客安全,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除外。
二、禁止任何人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批准。
禁止在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批准。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
需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服从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的管理。
三、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的管理。违反规定者,按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禁止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生火、烧烤、野餐等。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排污排废、乱扔和倾倒垃圾。
(四)禁止携带外来生物、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品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安放纪念标志,未经批准同意,禁止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六)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访客应爱护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不得采挖野生植物、采花摘果和擅自采集各种野生动植物标本,不得投喂野生动物。访客以任何方式骚扰、惊吓野生动物、蓄意伤害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外国人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六、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访客应确保自身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就近向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属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求助,但访客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救援产生的费用、甚至人身伤亡的后果。
此外,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还发布了《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管护分局关于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的告知书》。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划定的特定区域,目的是在人类活动范围几乎已经无所不及的现状下,给野生动植物保留一些必要的地域,依靠这样的保护性区域,为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保护区是野生动植物最后的庇护所,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地球生态系统最重要的“压舱石”。
近年来,随着保护区周边交通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人为活动,对野生动植物造成气味、声音、靠近、光线、生境、疫源疫病等干扰,甚至出现违规用火造成火灾隐患、随意丢弃垃圾、挖取腐殖质土、挖走珍稀植物、直接捕杀野生动物等严重破坏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行为。虽然每个人或许产生的干扰很少,但许多人累积造成的干扰强度将是巨大的,甚至远远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和野生动物耐受力。支持自然保护,最好的行为就是不随意进入保护区让动植物们自然生长,不受干扰。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生态保护工作,减少人为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位于西舍路镇辖区内,总面积4656公顷,全部为国有林。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摘、野外用火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有影响和损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登山探险、穿越、游憩、拍摄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构成干扰的人为活动。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登山探险、穿越等活动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团体、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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