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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未拍新人入场等画面,婚庆公司被判赔精神抚慰金1万
满心欢喜举办了婚礼,收到婚礼摄像视频一看,新人进场、新郎父亲致辞、证婚人证婚等画面不完整甚至缺失。这对新人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及精神抚慰金。
日前,江苏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婚庆礼仪公司退还阿明、小芳婚礼晚宴摄像服务费用800元,赔偿违约损失8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根据法院查明,2023年2月,阿明、小芳与婚庆礼仪公司洽谈婚庆服务项目并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礼仪公司承办包括拍照、摄像等项目在内的全部婚庆事宜,还约定公司如存在未能履约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根据服务项目退还该项已收金额的1-2倍。合同所附的服务单中列明了各个项目的金额,总计费用为36666元。合同签订当日,阿明通过微信向婚庆礼仪公司转账定金6666元,公司组建微信群沟通事宜。2023年9月,阿明、小芳举行婚礼,并于当晚支付尾款3万元。
2023年11月,婚庆礼仪公司发送了婚礼现场的视频链接,阿明、小芳观看后发现,该视频缺失新郎新娘进场、花童送戒指等画面,新郎父亲致辞、证婚人证婚等画面也不完整。
阿明、小芳认为,婚庆礼仪公司未拍摄新郎新娘进场、花童送戒指等画面,这些画面对自己而言意义重大,要求婚庆礼仪公司返还婚庆费用36666元,赔偿36666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婚庆礼仪公司认为,录像摄影只是婚庆服务的一项,项目包含娶亲摄像和婚礼摄像,费用总计1600元,并表示愿意赔偿2000元。双方协商未果,阿明、小芳将婚庆礼仪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阿明、小芳的婚礼影像资料缺少了婚礼晚宴的部分重要场景,双方之间达成的婚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婚礼晚宴摄像费用为800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因婚庆礼仪公司失误导致婚礼影像缺少有意义的场景,根据违约条款,婚庆礼仪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婚庆行业有别于一般的服务行业,婚礼不仅是仪式流程,更是新人重要的人生时刻,对新婚夫妇及双方家庭来说意义非凡。婚礼晚宴摄像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错失某些重要场景就不可弥补。案涉婚礼影像资料中,新人入场、亲友致辞及证婚等画面因婚庆礼仪公司的失误缺失或者不完整,这些画面承载着新人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景以及亲朋好友对新人的美好祝福,这部分的缺失给新婚夫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婚庆礼仪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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