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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配合,推进保险法的修订
9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表示,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现在已经形成了以《保险法》为统领,以国务院颁布的三个保险方面的条例和二十几部监管规章为主体、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运行多年以来,为保险业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为适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部署,金融监管总局下一步将在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保险业法治建设。
第一,推进《保险法》修订。《保险法》是1995年就颁布的,2002年、2009年分别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的形势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做了比较大的修订,之后又做了两次补充和完善,延续到现在。《保险法》与其他的金融法律有一点区别,《保险法》是保险合同法、保险机构法和保险监管法三合一的立法模式。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总局正在跟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保险法》的修订。整体上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问题导向是解决目前保险业运行、保险业监管、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一些短板,目标导向就是进一步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环境、法律基础。
第二,《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这句话大家要很好地去理解。过去保险监管主要强调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保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销售、保险公司理赔行为等微观行为的监管,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不当经营损害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不仅仅是强调微观的具体经营行为,而是强调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保险公司经营稳健了,依法合规经营了,保单持有人利益就会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这次专门提出要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
“我们将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系统梳理现行的保险监管制度,优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以及保险责任准备金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构建一套逻辑清晰、系统全面、要求明确、重点突出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为保险公司的审慎经营确立清晰边界,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增强保险业的稳健性。”王胜邦说。
第三,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监管执法机制。除了有法可依,还应有很好的执法。监管部门监管工作除市场准入,还有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稽查、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一系列内容,除此之外,还和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司法机关有很好的配合。
据王胜邦介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处理这方面的工作,争取在金融监管总局内部建立起责任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更加配套一致的监管框架,同时加大与外部监管部门的合作和配合,共同维护好保险业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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