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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则 |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2024-09-27 13: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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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故意伤害罪作为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罪名,发生频率较高。常见于因琐事产生矛盾与冲突,又或者因一时意气行事发生争执,再比如一次酒后的情绪失控等等。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吴萌律师为您深入解析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辩护要点。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是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罪故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4、犯罪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行为,如负有保护儿童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放任不管幼儿弄伤自己的行为,亦或者是利用驯养的毒蛇、狼犬等实施。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以伤害后果为标准,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3种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重伤”,适用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为了故意造成他人严重伤害而采取的毁容、挖眼、剁手,或者击打人体要害部位,或者水淹、火烧、窒息、冻饿等特别残酷的手段。“严重残疾”是指身体器官大部缺损,或器官明显畸形,或有中等功能障碍,或者造成严重并发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了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指导意见: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要点

犯罪主体的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案件中有明显的年龄、精神状态、残疾情节则要特别关注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对照其主体标准进行认定,其中精神状态和残疾状态在实践中可能涉及进行司法鉴定加以证明。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在故意伤害罪中只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中被告人仅导致了轻伤后果,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的辩护

01 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缺乏认识因素,表现为被告人不想或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伤害被害人,只不过产生了被告人意料之外的伤害结果。缺乏意志因素则表现为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受伤,这两种因素在认定故意犯罪中有机统一,不能割裂。

在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若明显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将外在表现为其案发时的行为,因此从案件事实中被告人的远离、避免的行为中便可以推知其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02 无法证明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在具体案情如何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自诉人或公诉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伤害故意,依旧可以针对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辩护。

03 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受伤结果系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责任形态为故意,因此过失导致的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过失形态的犯罪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属于其他罪名。

行为人过失致人受伤的案例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过失心态会有比较明显的行为表现,如双方打斗纠缠过程中不慎导致被告人受伤、被告人的行为意在其他而不慎伤致被害人,这种情况都被认定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04 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

就故意伤害罪而言,如果被告人缺乏犯罪动机、始终未做过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唯一目击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缺乏作案现场勘查笔录和作案凶器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多人伤害情况下,没有证据证实受害人损害后果系本案被告造成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确实充分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客体的辩护

01 被告人未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此辩点属于对于犯罪行为的辩护中最为典型、直观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被告人在案发时根本没有参与打架,被告人被指控可能只是由于其出现在了案发现场,自诉人出于种种目的将其附带在被告人中。

②被告人在案发时参与了打架,但是其并没有伤害自诉人,而是伤害了其他人。这种情况下针对该自诉人提出的案件,被告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被告人对于他人事实的伤害行为是否构罪,则不属于该案的讨论范围。

③被告人在案发时参与了打架,但是其行为性质属于拉架并非殴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在拉架过程中对被害人有误伤,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这种情况也可以结合被告人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来进行辩护。

总之,除了可以确切地认定被告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其他分析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辩点需要将被告人的主客观方面具体结合,因此也可以称为主客观相结合的辩点。

02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刑法》第十三条的部分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伤害罪中被认定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大多是由于案件本身即属于民间纠纷处理不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行为也并非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说,类似案情更接近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与一般的殴打行为之间的行为,因此在辩护中可以视情节轻重提出此条辩护理由。

03 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学界将法条第一款的规定归为一般正当防卫,第三款的规定是特殊正当防卫。

实践中进行正当防卫的辩护,要比照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还可以结合实践中的判例进行分析论证。

04 被告人行为是被动、防卫的行为

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案情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时,或可以从被告人行为的被动、防卫特征来进行辩护,还能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印证,用其不具有主动攻击性的行为证明被告人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因果关系之辩

行为与轻伤后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罪中的因果关系,要求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是由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否则将无法建立被告人行为与案件结果之间的关系,即被害人的轻伤后果并非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致伤原因不明

应当考虑在案证据对案情的证明特别是致伤原因的证明是否清晰,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案发现场的复杂情况决定了被害人的伤情可能由多方原因导致,对这些原因应当加以提出。关于故意伤害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被害人伤情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原因,此种合理怀疑占绝大多数,如陈旧伤的可能,被害人自己摔伤的可能,多被告人时由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的可能等;

②无法排除其他作案工具存在的可能性;

③无法排除被告人系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

④无法排除被害人、证人辨认凶手出错的合理怀疑。

入罪标准之辩

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包括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均成立该罪。被害人的伤情究竟是否构成轻伤,是一个重要的入罪标准。

我国刑法对轻微伤伤害不予处罚,所谓的轻微,即指没有达到破坏被害人肉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正常机能的伤害,如暂时性的肉体疼痛等。

关于伤情的认定方法一般采用司法鉴定方式。鉴定意见表示被害人不构成轻伤,或者法官根据简单的伤情认定标准认定被害人伤情不构成轻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量刑辩护

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酌定认定量刑情节。

如果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是被动地牵涉进这起事件中,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区别于事先有预谋的故意,可以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在犯罪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可以建议酌定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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