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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聚·法苑说」首案:上海长宁法院认定契约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追偿时效不受《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

2024-09-26 16: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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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1月

案外人A公司与B公司(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商独资企业)深圳分公司签署《物流服务承揽协议》,约定由B公司深圳分公司为A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A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案涉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

2016年11月

B公司委托其关联公司C公司将案涉货物交D公司运输。案涉货物于2016年11月22日从洛杉矶机场起飞,11月25日到达深圳机场。

2016年11月28日

A公司安排人员至机场货站E公司提货。当日,机场货站E公司出具的货物破损报告显示,案涉两件设备外包装受潮破损。

2018年1月8日

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险金117万美元。保险公司因向B公司索赔未成,于2020年5月28日以B公司深圳分公司、B公司为被告向深圳某区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

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该院判决,上诉于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经审理后认定B公司深圳分公司与A公司之间就案涉机器设备的运输成立了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B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缔约承运人。该院认定保险公司向深圳某区法院起诉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该案造成机器设备损失的事件发生于航空运输期间,B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缔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156万余元,遂改判B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及相应利息。B公司赔付后认为,D公司系案涉货物在航空运输阶段的实际承运人,货损发生在D公司掌管货物期间,D公司应当对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上海长宁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D公司和第三人机场货站E公司在答辩中认为B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索赔时效,要求驳回B公司的诉请。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优先适用《公约》)处理本案争议,该公约未规定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

裁判结果

上海长宁法院认为,根据《公约》第四十八条的规定,B公司在履行其作为缔约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承运人D公司追偿,且该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故B公司对实际承运人D公司的追偿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D公司所提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D公司向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 李志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缔约承运人B公司对实际承运人D公司的追偿是否受到《公约》第三十五条约束。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约》规定了“损害赔偿权”(right to damages)与“追偿权”(right of recourse)两种不同的权利。从《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文意来看,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针对损害赔偿权(right to damages),并不涉及追偿权(right of recourse)。可见,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向其他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并不受《公约》第三十五条的限制。而《公约》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亦明确规定了《公约》不影响对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是否有权向他人追偿(a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any other person)的问题。同时,《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确保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公正且合理的赔偿。《公约》第三十五条对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进行限制,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情形,督促当事人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利。然而考虑到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银行、保险公司、货站公司等多个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多由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突破他们之间的合同相对性,直接由终局责任人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若这些主体之间逐级追偿的权利也要受到上述两年诉讼时效限制,是极不合理的。

综上,B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承运人D公司追偿,不应适用《公约》第三十五条有关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B公司根据深圳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履行其作为缔约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后行使其对实际承运人D公司的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相应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公约》第三十五条:

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自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The right to damages shall be extinguished if an action is not brought within a period of two years, reckoned from the date of arrival at the destination, or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aircraft ought to have arrived, or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carriage stopped)

供稿 |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编辑 | 王雨堃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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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聚·法苑说」首案:上海长宁法院认定契约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追偿时效不受《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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