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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原告败诉,无法履行法庭对他作出的讼费令,被告该怎么办?
如果原告败诉,无法履行法庭对他作出的讼费令,被告人可考虑作出要求原告人就讼费提供保证的申请。
若此申请被批准,原告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法院缴存一笔确定金额的保证金(类似于押金)。通常情况下,直到原告履行缴付讼费保证的命令后,法律程序才会继续进行。如果原告在审讯中败诉,存入的款项将用于支付被告的讼费。
被告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申请:
·原告通常居住在香港以外;
·原告(非以代表身份起诉的)是名义上的原告,且有理由认为原告如被命令支付讼费会无法履行;
·原告未在令状或其他初始法律文件中明确或正确地说明地址(除非法庭认为原告的地址错误是无意的并非出于欺诈目的);
·原告在法律程序期间更改地址,目的是为了逃避诉讼后果;
·如果原告是在香港注册或在香港以外注册的有限公司,被告可以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905条提出申请,即基于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若败诉则无力支付讼费。
被告应首先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原告提供保证,然后可在非公开法庭内通过传票形式正式提出申请。被告的申请应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但若申请的理由是原告通常居住在香港以外且这一事实已在令状中说明,则不需附上誓章或誓词。申请应详细说明所需保证金的金额,并附上费用概述以显示金额的计算方法。
此类申请可以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但被告不应过于迟延,特别是不应在接近审讯时才提出,以避免可能的延误对其不利影响。
转载自:红蓝律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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