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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数据产权制度如何促进数据流通?学者建议产权样态应更包容
“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数据二十条,都已明确指出,数据是资源、是资产、是生产要素,那恰恰建立数据产权制度能起到有效配置的作用。另外,在整个数据价值释放过程当中,我们经常会谈到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公共利益的保护,国家安全的保护,这些保护是对数据价值释放活动的一种约束,建立产权制度也能起到这样的作用。”
9月25日,第三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以下简称“数贸会”)在杭州开幕,在数据要素治理与市场化交流活动上,在谈论到2022年12月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俗称《数据二十条》)后,学术界和实业界对数据产权发表各自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在回应是否有必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及数据确权有什么意义等问题时做出上述回答。
李爱君认为,数据本身承载了多元主体的利益,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需要协调,数据产权的制度的建构就是要发挥它协调的作用,“数据二十条清晰地指出,一定要尊重数据本身的特征,数据本身的特征是什么?是多人使用互不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熊丙万也指出,数据的生产和流通活动涉及多重组织之间的频繁互动,如果能明确各方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权利边界,不仅能提升各方信心,也能让大家更好地认识到哪些权利可以使用,哪些数据可以流通,“关于设计怎样的产权形态,在全球范围都是富有挑战性的话题,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 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核心还是在尝试协调数据上各方组织的利益。”
熊丙万进一步解释说,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一家企业采集数据之后,有了数据这样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要保护主体的持有状态,保护其自主管控的秩序,企业没有同意或没有法定的私有化,不能去干扰。而数据加工使用权,是企业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数据进行流通,对外销售,进行各种交易,自然就有了数据产品经营权。
熊丙万谈及在《数据二十条》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发展较快,有大量新的产权样态,制度建设需求出现,他建议能在坚持三权分置的结构框架下进一步升级,使产权样态更具包容性、辐射力,“比如,把数据加工使用权提升为数据使用权,因为数据使用方式很多,除了加工成产品这一种典型的使用方式,还有大量其他使用方式。”
在专家学者之外,杭州市数据集团总经理周宇也被问及,杭州市数据集团涉及数据分析的业务,登记的是三权中的哪一权?对此,周宇表示还在探索,“我们接盘了一个杭州数据产业分析中心,想通过一些实践给国家提供一些经验。首先是要做的是制度、规范、平台、运营四位一体的推进,杭州制定了《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这是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数据确权登记需要法律支撑。在规则上面,我们也是一个特别的咨询团队,有一整套规划登记的全周期流程。我认为,数据确权需要平台去支撑,最后全国可能是一张网,要互联互通,这些方面都在探索。”
据悉,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可以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战,亟需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了数据基础制度。其中,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一大创新,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在正式发布近两年后,业界关于《数据二十条》的讨论依然热烈。
值得关注的是,同日,第三届数贸会重大项目签约仪式也在杭州大会展中心举行,此次重大项目签约进一步放大本届数贸会溢出效应,围绕数字经济核心主题,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场共签约36个项目,包括内资项目28个、外资8个,均为投资类项目,总投资额突破千亿,达1024.8亿元。签约项目重点聚焦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优质投资项目,投资额2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的达23个,其中超50亿元的项目有7个;高端制造业项目共24个,占比达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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