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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时鸣•法说红楼⑲丨《红楼梦》与清代人口买卖

2024-09-25 17: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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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买卖在清代司空见惯。清初诗人纪映钟在《女姬姜》中有“买如一犊,卖得一斛”,反映了彼时人口买卖的普遍和人命微贱的社会现实。伟大世情小说《红楼梦》,也反映了这一现状。第6回写到:“按荣府中一宅人合算起来,人口虽不多,从上至下也有三四百丁”;第14回秦可卿丧礼时,王熙凤分派端茶倒水、上香添油、照管门户的奴仆就有134人;还有,贾宝玉一人的奴婢,全书有名姓记载的就多达28人,导致宝玉自己都不能完全认得。其他三个家族也应是如此。这些奴仆,来自人口买卖的占比很多。为规范人口买卖,清廷制定了许多律令。结合《红楼梦》描写,分析如下:

买卖行为:合法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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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准许人口买卖,有专门的买卖市场,还有专门从事人口买卖的“人牙”。据清人谈迁的《北游录》记载:彼时北京“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从焉,牙人或引至其家选阅。”

但是,并非所有的买卖都为清律允许。合法的人口买卖主要有两种:官府卖罪人;家主卖奴婢。

将罪犯贬黜为奴,古已有之。清代,因犯罪而没入奴籍者,主要有三种情况:以人身充抵债务而判罚为奴;直接将罪犯发遣边瘴地区为奴;受重罪家属牵连而没官为奴。虽然《清律》“谋反、大逆”条规定:“谋反及大逆之家男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给付功臣家为奴。”但清史记载,大量罪臣的子孙被卖为奴、妻女被卖为倡优。或者功臣得赏后再将没官为奴者转卖。曹寅(曹雪芹祖父)的妹夫、苏州织造李煦,被雍正帝以“亏空官帑”为由罢官、抄家,雍正帝将李煦家产赏给年羹尧,将其家属十四人及家奴二百二十人标价拍卖。而曹家也因几乎同样的理由被抄家,但作为内务府包衣的曹家本来就是皇帝的家奴,曹雪芹及家人侥幸未被转卖,否则就没有《红楼梦》传世了。

至于家主卖奴婢,因律不禁止,加之封建社会未将奴隶视为“人”,故家主可以随意买卖。实践也是如此。第80回,薛蟠娶亲后,新妇河东狮夏金桂闹事而挤兑香菱,把薛姨妈气的“只命人来卖香菱”。因宝钗劝说“咱们家从来只知买人,并不知卖人之说……留下我使唤”,薛姨妈“只得罢了”。使香菱避免了再次被卖。第61回,柳五儿被蒙受盗窃玫瑰露的不白之冤时,王熙凤要求“把五儿打四十板子,立刻交给庄子上,或卖或配人。”后因平儿查明事实,柳五儿避免了遭卖的悲剧。

非法的人口买卖,也主要有两种:拐卖;家长卖儿女、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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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开始就介绍了一种非法人口买卖,即拐骗。拐骗人口,属于典型的触犯《清律》“略人略卖人”条的行为。拐子如蝇逐臭,四处嗅捕猎物,甚至拆人夫妇、离人骨肉,并设谋略将被拐骗对象诱入圈套后出卖。这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第4回,写这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英莲五岁被人偷去,后被卖给薛家为婢,所遭遇的就是这种拐卖。第19回,写过年期间,宝玉在宁国府无聊,小厮茗烟欲“悄悄的引二爷往城外逛逛去”,宝玉回答:“不好,仔细花子拐了去。”说明宝玉具有较强的防拐意识,也反映了彼时拐卖人口的猖獗。

父母、丈夫虽属家长,但卖儿女、妻妾也被法律所禁。《清律》“略人略卖人”条之5规定:“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之6又规定:“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人法。”由此可见,家长卖儿女、妻妾量刑虽轻,却是“卖缌麻以上亲,系在十恶(不睦)之列者”。不过,古代小农经济先天羸弱,偶有天灾人祸、青黄不接,因食口无资、衣衾无着,卖儿女、典妻妾便不可避免。雍正八年,直隶、河南等省发生洪灾,曹雪芹应该目睹了大量乡民食不果腹而不得不典儿卖女的惨状。河南巡抚田文镜因防止灾区人口被外省人购买而禁止人员出省被雍正帝斥责。雍正认为平常父母出卖子女,官府都不禁止,饥荒年份禁止父母出卖子女,“是以避离散之名,而绝其生路也”。“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皇帝带头坏法,官民如何再能守法。

“人间好儿女,卖粟不盈斗”。袭人是被父母所卖。第19回,写其母兄欲赎袭人回去,袭人说:“当日原是你们没饭吃,就剩我还值几两银子,若不叫你们卖,没有个看着老子娘饿死的理。如今幸而卖到这个地方,吃穿和主子一样,又不朝打暮骂。况且如今爹虽没了,你们却又整理的家成业就,复了元气。若果然还艰难,把我赎出来,再多掏澄几个钱,也还罢了,其实又不难了。这会子又赎我作什么?权当我死了,再不必起赎我的念头!”若严格按照律法,父母将袭人卖与人为奴,应“杖八十”。第16回,为预备元妃省亲,贾府派贾蔷等人在姑苏采买了十二优伶。至于通过何种途径买的,不得而知。只是第58回,王夫人与尤氏商量将十二优伶征求她们意愿“蠲免遣发”时,说“他们也是好人家的儿女,因无能卖了做这事”。后文又说这些女孩儿“倒有一多半不愿意回家的:也有说父母虽有,他只以卖我们为事,这一去还被他卖了,也有父母已亡,或被叔伯兄弟所卖的,也有说无人可投的,也有说恋恩不舍的。”可见,她们也多像袭人一样,为父母或其他长辈所卖。作为买主,按照“略人略卖人”条之7规定:“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买主贾家是否有罪,要看是否明知是家主卖女还是家主卖奴,若是以奴卖,则无罪。只是贾府权势熏天,同时又属于“八议”贵族,即使明知而故犯,一样无人追责。

买卖对象:良民与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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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否认人人平等,认为“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并主张建立一套等级制度来使各阶层的人各安其位。身份等级的法律化,导致因人而立法,而“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所以,受害人是良、是贱,在法律上显得无比重要。对于略卖良民,《清律》“略人略卖人”条之1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而对于略卖贱民,该条之4规定:“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清代延续各朝对社会阶层的划分,并以法律的形式将特定类型、行业的人列入贱民范围。《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军、民、商、灶“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卖良为奴、为娼等,不仅是对良民人身自由的侵犯,更是破坏了封建社会的阶层稳定。而将本无人身自由的奴仆、倡优等出卖,侵害的是其家主的财产权。这与盗窃财物类似,不会破坏社会阶层稳定。因而,相比卖良为贱,危害性更小,相应的处罚也更轻。

《红楼梦》中人口买卖的受害人中,英莲是良民,被拐子养了若干年后,无论是先卖给冯渊为妾,还是后卖给薛家为奴,都构成“略人略卖人”之罪。只是卖给前者要“杖一百,徒三年”,而卖给后者则要“杖一百,流三千里”。根据《清律》“二罪俱发以重论”规定,数罪并发,只科重罪,而轻罪不论。故拐子至少应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只是贾雨村向贾家、王家表功心切,“胡乱判断了此案”,不知拐子到底被处以何刑罚。被父母出卖的袭人,也是良民。另外,第47回,写贾赦纳鸳鸯为妾未成,也用“八百两银子买了一个十七岁的女孩子来,名唤嫣红,收在屋内。”还有晴雯,第77回写到的是:“这晴雯当日系赖大家用银子买的”。只是嫣红、晴雯的出身是良是贱,何人出卖,书中未交代。

买卖合同:死契与活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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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纠纷及奴隶逃跑,买卖人口各方交易时订立契约是通行做法。清代法律将人口买卖契约分为死契和活契,并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死契,即“印契”,是指由政府对合法有效的标的物绝卖契约加盖官府印章后,产生奴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由于契约所盖印章为大红颜色,因此又被称为“红契”。活契,即白契,是指没有经过官府盖印、注册的私人之间交易奴隶的契约。通过活契出卖的奴隶,又称典卖。奴隶作为典权(用益物权)的客体,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可以通过赎身程序,交纳“身价银”来恢复交易对象的人身权利。

死契下的买卖,奴隶自身、妻及后代,成为家主所有权的客体,仰主衣食,赖主生养,世世子孙,长远为奴,永无赎身而回归民籍的希望。他们的婚姻全由家主决定:家主可以将奴婢给主子当妾,如王夫人将袭人给宝玉做妾;也可以将奴婢送给别人为妾,如甄士隐妻子将娇杏送给贾雨村当二房;还可以将奴婢“配小厮”,婚配后所生子女还是家主的奴才秧子。《红楼梦》中数次提到这点。第72回,林之孝向贾琏建议:“里头的女孩子们一半都太大了,也该配人的配人。成了房,岂不又孳生出人来。”也就是这个意思。

而活契交易对象虽可赎身,但清代法律对回赎的条件规定极为苛刻,加上不同皇帝对赎身规定的频繁修订,致使白契红契化,无数贱民的赎身梦想破灭。《清律》条例规定:“凡民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蓄养年久,或婢女招配所生子息者,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在案。”可见,即使是活契交易,但因蓄养时间长或靠家主婚配,不能回赎。另外,按乾隆二十四年颁布的《八旗家人赎身条例》,“凡八旗白契所买家奴,如本主不能赡养,或者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仍准赎身外,如本主不愿,概不准赎。”可见,旗人享有特权,即使白契典买的奴隶,能否赎身基本上取决于家主的意愿。除非家主同意,否则不可能回归民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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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人谎告宝玉,说自己母兄明年将为己赎身,但其实自己是“卖倒的死契”。法律上,袭人的母兄为其赎身是不可能的。但其母兄不但想为其赎身,而且还想“仗着贾宅是慈善宽厚之家”免费赎身,企图“身价银一并赏了”。只是贾府婢女“比小户人家的小姐还体面”,能在贾府“做稳奴隶”,也可不再为生计忧虑。故袭人不愿家人为其赎身。无独有偶,晴雯、金钏、司棋等丫鬟,也都是“不奴隶、毋宁死”。自由的良民不如圈养的奴隶,侧面反衬了封建社会平民生活的艰苦。他们一旦来到钟鸣鼎食之家,即使世代为奴,也心甘情愿。

但是,并非所有受害者都能来到四大家族这样的人家,他们大部分生命没有保障、婚姻不能自主、人身缺乏自由。而若背主潜逃,又面临清代《逃人律》的严酷制裁,在“杖责四十,面上刺字”后,归还本主。窝藏者也要以窝藏逃人律治罪。所以,清人一旦成为人口买卖的对象,其悲惨的命运就已经开始,并可能世代延续。

文/研究室(审管办)张景卫

编辑 校对/陈柳汐 王利刚 张琪琦

原标题:《白鹤时鸣•法说红楼⑲丨《红楼梦》与清代人口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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