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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法庭上说谎后果有多严重,看这个就知道了

2024-09-23 16: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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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

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相信许多人在影视剧中都听过这句话。

众所周知

法庭是审判者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

公正地依法审理的地方

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行为

不仅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可偏偏有人“不信邪”

为达非法目的在法庭上公然说谎

近日,楚雄市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在诉讼中故意虚假陈述妨害案件审理的被告张某某、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处罚。

法庭之上 编织谎言

楚雄市法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以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轮胎。

庭审中,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张某某均陈述张某某并非该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该公司也从未授权其购买过轮胎,且在法庭询问张某某为何会向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发送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开票信息时,张某某陈述是其发错了。

买卖真相 浮出水面

原告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既然张某某不是该公司员工,又没有接受该公司的委托,那么张某某打着该公司名义购买轮胎的行为系诈骗行为,因此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其系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向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发送其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开票信息是为了给该公司抵扣企业所得锐,在法庭上陈述其与该公司没有关系是为了想个人承担与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责任。

虚假陈述 终受处罚

楚雄市法院认为,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浪费司法资源,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对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张某某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对于在法庭上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等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从而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原标题:《【普法强基】法庭上说谎后果有多严重,看这个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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