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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法院公开宣判首例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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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权盗版 保护知识产权
低价销售的盗版书籍
侵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往往存在错字别字 缺章少页
影响学习者的阅读体验
甚至可能会因为使用劣质油墨
危害读者健康
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春节前后,郑某、温某协商利用开学前教辅图书销售旺季制作、售卖盗版教辅图书。两人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利用他人名下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注册40余家店铺用以销售盗版图书。而严某明知温某在进行盗版图书的制作、销售,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雇佣工人打包发货。某纸制品装订公司负责人郭某受郑某、温某委托,大量印刷、装订各类教辅图书和课外读物。再由40余家网上店铺将盗版书籍销售到全国各地实现非法牟利。经审计,郑某、温某、严某累计销售盗版图书20万余本,销售金额达152万余元,未销售经营额131万余元。经查,郑某、温某、严某非法获利26万余元,郭某获利3万元。案发后,郑某、温某、严某向被害单位进行部分赔偿,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四名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温某、严某、郭某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既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是鼓励创作、促进创新的必由之路。相反,如果任由盗版横行,将会在市场中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应依法予以严惩。
在此提醒大家,应当尊重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建立良好消费意识和习惯,在购买图书等文化产品时,选择正规渠道和合法出版物,坚决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文 字 |李慧慧
审 核 |夏恒普
编 辑 |张雅星
责 编 |保琬青
原标题:《贺兰法院公开宣判首例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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