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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有企业子公司诈骗银行贷款的“馊主意”| 天津经侦
如果你是一名银行工作人员
如果有一家手续齐全的大公司
想要办贷款
给你提供购买航空设备的合同
带你去看码头上成吨的货品
还找来一家国有企业子公司提供担保
你会不会觉得
这是天上掉下来的一个大“馅饼”?
只是……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一、基本案情
李某,在一家金融机构上班,平日里花钱大手大脚。
某天,李某找到了朋友陈某、周某和荣某,几人商量如何“弄点儿钱花花”。很快,他们便想到了一个冒充国有企业子公司诈骗银行贷款的“馊主意”。
几人说干就干。陈某、周某和荣某三人办理了虚假的工商注册登记,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由荣某采取虚假增资等方式,将其名下一家小公司改头换面,“打扮”成一家国有企业的子公司。
之后,几人又如法炮制将另一家公司包装成为某国有航空公司100%持股的大型公司,作为贷款的担保公司。
做戏做全套,李某在某产业园租下了两间办公室,又找到了一位熟人王某冒充担保公司负责人,并答应会给他好处费。王某欣然应允。
就这样,在如此包装之下,两家空壳公司摇身一变成为了“国有企业子公司”。随后,李某又找到了某银行工作人员小美并邀请她入局。
随后,几人合计,要想把骗局作真,演技必须过关,毕竟“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于是,在与银行洽谈业务及接受贷前调查过程中,李某扮演申请贷款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扮演申请贷款公司销售部经理,荣某冒充申请贷款公司上级单位即某国有企业董事长秘书,王某则冒充贷款担保公司副总经理。
可是李某的公司没有任何经营背景,如何骗过了银行的贷款背景核实审查呢?于是,两人带着银行工作人员小美前往集装箱码头,随意找了一处堆场,谎称该堆场货物是自己公司采购的设备。已经深陷局中的小美,看着两人信誓旦旦的模样,选择了相信他们。
很快,银行便批准了该笔贷款,并与该公司签订1.8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后,该公司并未用于购买航材,除了少部分用于支付银行本息,绝大部分则被李某、王某等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挥霍一空。民警通过全面、大量的取证工作,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后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13年有期徒刑不等。
二、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虚假增资等手段将空壳公司包装成国有企业子公司,虚构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虚假担保,将所获贷款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警方提示
金融机构在进行贷前调查时,要重点查询企业纳税情况,并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比对,针对经营性企业重点查询企业缴纳电费、水费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贷款核查;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威慑,及时追赃挽损。
来源:天津经侦
责编:张适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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