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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亟待完善
近几年,因为既有的工伤、养老保险政策与“超龄劳动者”不匹配,导致他们常常“裸奔”于工伤风险之中,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一度,个别地方的建筑行业为了规避风险一刀切清退高龄农民工,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近期,一些地方人社部门也对当地代表、委员的相关建议做了回应。比如,有的地方人社局很坦诚地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由于“超龄人员”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所以工伤认定申请将不被受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超龄人员在当前的政策框架下,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像四川省则做了一定的探索,根据川人社规〔2024〕1号文件:未满65岁的超龄人员,可以只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当地社保部门也承认,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责模糊”的问题。
总之,因为社保、工伤等机制不健全,无法全方面覆盖“超龄劳动者”,导致这个群体求职时和单位用工时,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这既是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是明确将“超龄劳动者”的存量问题和延迟退休之后“超龄劳动者”的增量问题纳入法治化的一体解决渠道。
农民工与延迟退休的情况虽有不同,却比较典型。目前针对纷繁复杂的“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还仅仅只有一条法律的原则性的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
“超龄劳动者”是原先城乡割裂的二元结构遗留下的问题,近期叠加了老龄化问题,现在还要加上延迟退休之后产生的增量“超龄劳动者”。可以说,“超龄劳动者”问题涉及人群庞大,拖不得、慢不得,必须及时推动全面系统化的配套改革。
基于原先退休年龄、退休方式的社保、医保、工伤认定、休假、劳动合同等一系列劳动、社保法规,需要全面升级、重构。必须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房屋保障、劳动保护等机制对“超龄劳动者”的全覆盖,特别要推动权利的平等保护,这样才能让“超龄劳动者”吃下一颗定心丸,让他们有稳定的预期,才能保障延迟退休制度的顺利推进。
渐进式推迟法定退休年龄,是中国改革史上的大事情。推动这项改革必然产生大量“超龄劳动者”,这些人的劳动状态和既有的社保、工伤等机制亟待衔接,相关劳动保障亟待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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