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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法院判了!一团伙购买“假币”套取真币,还专挑菜农下手……

2024-09-19 17: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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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菜农下手

使用假币

购买农副产品

被“盯上”的商户

辛苦挣来的钱财

打了水漂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使用假币案件,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生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使用假币罪判处另外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对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

· 案情回顾 ·

2024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生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东莞市以人民币8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450张百元假币。2024年2月28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珍、彭某满、彭某雷在明知被告人陈某生购买并持有假币的情况下,仍伙同陈某生前往江西省赣州市部分县市,由被告人陈某生统一指挥,统一安排食宿,在赣州市安远县、宁都县等地的农贸市场使假币。各被告人以菜农为主要作案对象,以百元假钞购买蔬菜等农副产品的方式使用假币,套取真币。经统计,被告人陈某生等人使用的假币面值共计达61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年3月8日,四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百元假币389张。

· 法院审理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生购买并使用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冯某珍、彭某满、彭某雷明知是假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有违法记录,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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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都法院判了!一团伙购买“假币”套取真币,还专挑菜农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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