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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使用权转让协议后发现是人防车位退款被拒,律师:签合同要审慎
花10万买了个车位,两年后发现是人防车位。近日,山东青岛的闫先生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他居住的青岛李沧区绿地香颂小区2017年交房,2018年他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小区负二楼的车位。
闫先生称,2020年,有业主调取了小区的竣工图纸,发现他所购买的车位属于人防区域。在这之前,无人告知他这里属于人防区域,购买的合同及收据等材料上也未提及人防车位等信息,闫先生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拥有产权的普通车位,却未意识到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权转让”意味着仅仅拥有使用权,但无产权。包括闫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买的均是人防车位,他们认为是开发商偷换概念,故意隐瞒,希望开发商能退款。
闫先生提供给澎湃新闻的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显示,甲方为绿地控股集团青岛沧海置业有限公司,其中规定,“乙方因自行泊车需要自愿向甲方申请受让甲方建设的绿地香颂项目负二楼车位的使用”“该车位使用权转让的总价款为100000元......”
闫先生介绍,他买的车位位于负二楼,负一楼的车位价格比负二楼大约贵两三万元,经了解才得知负一楼是拥有产权的普通车位。
闫先生称,小区的几位业主曾就此事找到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他提供的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李沧区绿地香颂项目部分业主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显示,业主提出“人防车位买卖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该《答复意见》回复称,不存在“买卖”,因为根据业主代表提供给国防动员办公室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2条关于“协议转让标的为该车位使用权”等约定可知,该协议具备车位使用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双方建立的是有偿使用车位的关系,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围绕车位使用权设定,该《协议》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租赁合同,而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该《答复意见》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如作为相关人防设施的投资者,则对相关人防工程具有在平时进行收益的权利。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出售防空地下室车位所有权,一般会采用防空地下室车位使用权转让等方式来实现收益。当前,防空地下室车位使用权转让没有违反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针对业主代表反映人防车位转让时,开发商未告知其车位属于人防区域内,这份《答复意见》显示,关于该《协议》是否有效等事宜,建议咨询相关职能部门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9月19日,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一名王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此前多名业主来反映过此事,他们也已核实了解。他称,业主提供的合同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实际上不是买卖”。业主提出希望开发商退款等事宜,涉及合同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同日,绿地控股集团青岛沧海置业有限公司自称为前台的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已经把此事转达给相关工作人员,稍后会给记者回电。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收到该公司的回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介绍,人防车位主要用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只能出租或转让使用权;人防车位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而普通车位的使用年限与房产期限一致可达70年。
邢鑫认为,闫先生提供的合同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而非《车位购买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邢鑫称,人防工程在和平时期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商可以通过转让使用权等方式获取收益,一方面是因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较高,为了提高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允许开发商通过此方式获取利益,收回成本;另一方面,平时大面积空间的闲置,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他坦言,在购置车位签订合同时,购买人需要审慎审查合同,确认所签订的协议究竟是《车位租赁协议》、《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人防车位)还是《车位购买协议》(普通车位),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要及时确认,存在不了解的情况要及时与甲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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