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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伤天害理的“劳奴”案,别只追究一个罪名
1月18日,湖南保靖县公安局近日打掉一个农村家族恶势力强迫他人劳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解救被拘禁强迫劳动的受害人10人,这些受害人大部分为智障或聋哑人员。犯罪嫌疑人向某权把他们“捉”到他位于湖南保靖县的家中,夜晚关在牛棚内,白天放他们出来干修墙坝、种烤烟、锤矿山等重体力活。其中,有的受害者失踪了8年。目前,保靖警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向某权等人以涉嫌强迫劳动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而就在此前,澎湃新闻还报道了,黑龙江90后男子孙海达等52名男子,过去几年来被四个犯罪团伙控制当“劳奴”的案件。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系列刑事判决书显示,四个团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刑1年至6年。这就是说,其中获刑最重的不过是6年有期徒刑,与孙海达等52名男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时间差不多。
问题是,孙海达等52名男子被强迫做“劳奴”达五六年时间,他们不仅长期失去人身自由,有人因为歇息一下都被“炉钩子”等打得吐血,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6年的量刑就显得过轻。查阅相关判决书还可得知,有的主犯还被判处四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理由是法院同时认定他们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有的被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即便这样的判决理由说得过去,但被告人在长达五六年时间实施的一系列恶劣行为仅仅是强迫劳动罪一个罪名能够包容得下吗?
据报道,犯罪团伙在强迫劳动的过程中,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监视控制下,被害人每天干苦力至少12小时,他们不能跟外界有任何联系。通过扣押身份证、殴打等方式,限制工人人身自由,防止工人逃跑。在殴打的过程中,也造成了工人们不同程度的伤残。此外,还有工人证实,曾有20多岁和50多岁的工友死亡。从以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已不只是构成“强迫劳动罪”这一个罪了。
在刑法理论上,虽然强迫劳动与非法拘禁确有重叠竞合关系,但强迫劳动罪重点在于强迫他人劳动,只能包容必要的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事实都能作为强迫劳动犯罪的一部分。在这类案件中,“劳奴”们若长达多年完全处于被拘禁、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就大大超出了强迫劳动罪的构成条件,足已额外构成非法拘禁等犯罪,也就是说,一个强迫劳动罪已容不下被告人所实施的全部罪行。
不仅如此,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说,若强迫劳动案件中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要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类似的情形,曾出现在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案”中,如今看来,“黑砖窑案”的判决似乎更为合理合法,切中肯綮。
2007年前后,涉山西黑砖窑案的被告人衡某某、赵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恶意拖欠工资,利用帮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每天长达14小时到16小时,并造成有的被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以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等罪名对5名被告人作出从严处罚,其中,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被告人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由于当时强迫劳动罪尚未被修改,与五名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不相符,所以法院没有认定强迫劳动罪。但“黑砖窑案”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决更为合情合理,值得类似案件借鉴。
不仅如此,当年山西省在司法查处黑砖窑案的同时,纪检部门还严厉查处了黑砖窑事件中涉及的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并做出了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理。
类似案件为何能够潜伏这么久,有的只是因有“劳奴”偶然逃出才被发现,这无疑反映了一些地方基层治理还有严重薄弱的环节,其中是否存在公务人员渎职犯罪?
总之,对这类长达数年的“劳奴”案件,不宜笼而统之地以强迫劳动一个罪名盖然论处,还要关注其长期的非法拘禁行为,以及深挖其中是否还存在致人伤害、死亡等其他犯罪行为,一旦查实犯数罪的,就应该坚决实行数罪并罚。并且,接下来还要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将“劳奴”们的劳动成果通过法律途径归还给他们。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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