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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解读:降创业成本,增发展动力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消息,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此次推出的减免政策有哪些特点?与此前相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变化?针对上述问题,18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减免政策着力三方面:普惠、易行、增强企业获得感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减税的重要体现,重点聚焦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在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这次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主体都能够从这个政策受惠。
二是实打实、硬碰硬,增强企业获得感。将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是切实可行、简明易行。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通过扩范围、加力度,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便捷度,减少税收遵从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同时,兼顾地方财力差异,采取了允许地方可在50%幅度内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措施。
以更大力度的减税政策激发市场活力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进一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此外,与此前相比,这次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也进一步加大。一方面,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举例来看,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次出台的减免政策,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将进一步扩展,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可享有更多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此外,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明确,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类政策可叠加享受。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原题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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