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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销售产品宣称主办“青少年南极科考”活动,被市监罚款5万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9月10日发布的消息,为提升暑期旅游服务安全,保护游客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该局近期开展了旅游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旅游行业多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并对5起违规案件进行了曝光。具体通报案例如下:
案例一:某文化有限公司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转线索,反映某文化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玉器翡翠经营活动,于2023年1月10日同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旅行社带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购物前需将该行程列入旅行社电子行程单中。同时,当事人负责人同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将购物产生的利润40%返现给旅行社,20%返现给带团导游,如导游带团购物金额未达到5000元,则不予返现给导游。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共计带领17个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购物金额共计36180元。据此,当事人给付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带团导游钱款共计10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违法行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150000元的决定。
案例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旅游产品时,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旅游产品时,采取了价格比较的方式标示旅游产品价格:“【2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1296 ¥3000”;“【1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824 ¥1500”;“【1儿童/老人】北京环球影城门票-提前7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325 ¥3000”;“北京单儿童专属品质5天4晚多日游”,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999 ¥6000”。当事人在线上平台有价格说明,但划线价与线上平台所列说明均不符;另经查询销售记录,发现上述四款涉案旅游产品划线价均未真实成交。
当事人“被比较价格”无依据,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旅游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警告、罚款80000元的决定。
案例三:某工艺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艺品店铺内正在销售带有“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纸书签17包、明信片11包、尺子书签75个,带有“北京大学”注册商标的纸书签20包、明信片12包、尺子书签52个,因当事人未得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相关授权,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
经联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相关部门,认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来源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通过注册地址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不能认定当事人属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罚款3000元的决定。
案例四: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主办 某科学考察学会、国际极地保护协会 承办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考察费用]详情请来电咨询”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活动产品,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举办“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宣传内容。经对某科学考察学会调查,该学会否认主办“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活动。当事人宣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案例五: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直播平台设立店铺,以代买名义销售涉嫌侵犯某著名旅游景区图文商标专用权的手串类商品。
经查,当事人员工根据直播时店铺消费者需求,到某著名旅游景区购买手串类商品,然后以“跑腿费”名义加价,销售给对应的消费者,但该公司为了增加盈利,私下低价从北京某商贸中心采购五彩手串70条,通过直播平台店铺使用景区图文商标进行宣传,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商品详情页展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布袋,使用景区图片背景,展示销售记录等,并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布袋,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为某著名旅游景区。当事人店铺销售手串类商品共计294条,平均成交价格564元,总销售额为165859元。经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剩余的手串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从北京某商贸中心采购的五彩手串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销售或者授权生产销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394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罚款60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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