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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洛特烦恼》片方诉影评人侵权案:批评自由还是文责自负
2015年10月,开心麻花出品的第一部电影《夏洛特烦恼》成为当年国庆档黑马,一举拿下超过14亿元票房。当月,影评人文白在自己的公号“影画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炸裂!<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的文章,认为票房大热的电影《夏洛特烦恼》抄袭了好莱坞老片《佩姬苏要出嫁》,并列举出若干截图作为证明。
一个月后,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编剧彭安宇(笔名“彭大魔”)、闫非,认为这篇文章“构成了名誉侵权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将公众号“影画志”所有者杨文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致歉并索赔各项损失221万余元。
该案审理历时三年多,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影评人文白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多元。
《夏洛特烦恼》海报近年来,随着电影产业的不断壮大,电影评论和电影片方的“干戈”和“玉帛”都在不断升级,但涉及到官司层面的多半是去碰瓷豆瓣网这类,片方状告影评人并索赔巨款的比较罕见,而最后影评人败诉更是出乎意料,因此也引发了业内的一番“小震动”。
对于这样的结果,澎湃新闻联系上影评人文白时,他正参加单位年会。文白在官司结束后即返回广州,表示自己已经决定不再上述,希望生活尽快回归正轨。
与此同时,许多影评类自媒体力挺为文白发声,甚至发起众筹,对于这样的一个事件,许多同行们看到事件背后对自身“岌岌可危”的威胁,更怕从此发表个人意见会更加“畏首畏尾”。
文白的遭遇收到广泛的“支援”。1月17日下午2时,文白在影画志发表文章《感谢各位的帮助,无以为报》,文中表示“赞赏的金额已经八万了,已经足够支付赔偿费用了,在此谢谢各位,也请求大家不用再打赏了”。
输得很意外,但决定不再上诉
1月15日下午,文白在朋友圈发布状态称,“15年的官司,终于一审判决下来了,输了,很惨。但这三年多笼罩在头顶的阴影,总算让我看清了它的形状,据说二审改判的概率极低,那么,要不要上诉?”
同日,他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写下《官司输了,谢谢各位》的长文,叙述三年审判、五次开庭的过程和对自己生活造成的影响。尽管这两天经过自家公众号和声援自媒体的不断发酵,文白获得了许多支持,但他再三考虑还是决定不再上诉。“三年多的时间,太难熬了,也是为了让家庭恢复平静吧。”眼下的文白对于案件,充满了疲惫。
早在2015年,开心麻花对文白提起诉讼时,这件案子就引发了不小的关注。当时开心麻花总裁刘洪涛发表长文力挺导演,“《夏洛特烦恼》的故事结构与许多穿越片相近,但这无!关!抄!袭!”该片是开心麻花的原创剧本,片方认为,“言论自由与诽谤有着清晰的法律边界”,并表示“我们不挑事,但也不怕事。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清白”。当时腾讯娱乐电影频道的主编曾剑则发文《穷,就不要写影评了》,他认为双方都没什么问题,被告杨文不是那种骨子里有恶意的人,影片导演彭大魔和闫非及出品方也是在维护他们的权益,但“整件事就是让人堵得慌”,“《夏洛》算是开了一个先河,而且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先河。影评不好看,就要法庭上见(即便是指责抄袭,这也终究是一篇影评)。那以后影评人和电影公司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网络上流传甚广的一篇《败诉影评人文白:我不后悔》中,能够看出文白是一个生性不喜热闹、交际,并且也不愿意太过出风头的人。过去三年里,除了刚成被告那会儿,文白并没有为自己寻找更有力的媒体支持发声,拒绝了多家媒体的采访。
在2015年接受新浪娱乐的采访时,他表示对结果乐观,但这件事的发生令他感到很沮丧。当时律师预计案件要持续半年以上,而这个官司一打就是三年。
关于判决结果,法院给出的一份判决书中显示,“涉案文章是杨文(文白本名)通过对其所认为的《夏洛特烦恼》与《佩姬苏要出嫁》两都影片中存在的十二处影片细节,拍摄表现手法,剧情相似或雷同的列举,得出《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佩姬苏要嫁》的结论,涉案文章的基本内容是对《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的事实陈述,而不是对具体细节、拍摄表现手法等相似或雷同之处的评论。”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文章不属于“文艺评论”,而原告方面诉的是“名誉侵权”,因此“全片抄袭”这样的“事实陈述”的确对于文白不利。
这并不是一出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官司,但《夏洛特烦恼》是否抄袭显然成为法官评判的重要依据,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夏洛特烦恼》和《佩姬苏要出嫁》“不构成整体性相似”。同时,判决书中所述,“以一个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人来说,单从杨文自行归纳的对比内容来看,也仅能得出其所列举的内容存在相似或雷同,不能得出《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佩姬苏要出嫁》的结论。故无论从一般认知能力还是专业认知能力的人的角度来判断,杨文所发表的涉案文章认为《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佩姬苏要出嫁》的评论存在失实的情况。”
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而文白自述过去三年律师坚持“文艺批评的自由”,“但结果法官认为这事不属于文艺批评,输得很意外。”
判例对“批评自由”的影响引发部分行业焦虑
文白案件宣判后,许多影评类自媒体集体发声声援。
音频类影评大号《反派影评》在1月16日晚的推送,号召给文白打赏,并在文末强调,“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自媒体“亵渎电影“也推动微博微信,呼吁网友们给文白支持。
截至1月17日,“影画志”公众号收到超过3700个打赏,声援打call的“反派影评”打赏也近2000人。电影营销号冷斯基发文质问:“夏洛片方真好意思要文白的8万?”并在文中表述力挺对于真金白银赔付片方对影评行业带来伤害的担心。
“映画台湾”发文称:“声援文白,就是拯救电影自媒体自己!”电影制片人、影评人关雅荻在自己的公众号中发表文章《请问以后看完电影后你我还剩多大讲真话的空间》,分享自己的看法称“如果默认这次判决的‘正确性’,等于我要接受以后再也不敢有人去通过对比两部电影说明某部影片涉嫌抄袭的可能性,因为这涉及侵犯名誉权。”他认为原告现在“虽然赢了官司,但也失去了人心”。在各位大V的呼吁下,的确许多网友也纷纷站队,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抵制开心麻花”,“再也不会去看开心麻花的任何一部电影。”
不过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影评人、媒体人支持法院的判决。
公众号“导筒”负责人在朋友圈表示,“开心麻花觉得名誉受损完全有权利打这个官司,但影迷也完全有权利给文白打赏,并且不再看开心麻花的作品,一码是一码。”
影评人周黎明在微博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认为文白的败诉,确系“文责自负”。
之后,周黎明继续转发微博补充论述,“据我对美国电影业的了解,你可以说《教父》剧情一塌糊涂,帕西诺不会演戏,因为那都是个人观点,没有对错。但你若言之凿凿某片抄袭,你多半会被起诉。而官司能否打赢,就看你的证据了。”长期一直关注这个案件的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会员、媒体从业者李星文认为,从新闻专业的角度来看,文章的标题属于“事实判断”,因此不享有评论的法律豁免权。
同为影评的写作者,李星文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从法理依据来说,我觉得文白的表述确实是事实判断,而又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输官司,这个是意料之中的事。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片方,因为影评人发表了不利于自己的,或者说不能让他满意的评论而发起诉讼,有可能会增加吧。至于说到是否会影响电影评论的自由,我觉得法律层面完全不会,电影评论发表的是对于影片的主观看法和分析论断,这个法律是有明确保护的。”作为多年的评论和新闻写作者,李星文认为,“作为文字工作者,作为评论人,那还是要清晰的,知道两者之间的一个界限,要把自己的文字限定在评论的范围内,不要轻易进入事实判断的范畴。如果你要进入事实判断的范畴,那你的身份就自动转化为一个报道者,一个记者,你就需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支撑。”李星文说,“从我个人来说,我以前非常的小心,做评论,我不轻易地去对人家进行事实的指控。今后我也不会因为这个官司就收缩我评论的尺度。”
这样一起事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当然是巨大的,文白自述“两年,我没有再写过‘抄袭’两个字”,尽管之后在其观影经验中,他依然有对其他影片存疑的时刻。相比起绝大多数写公号接广告的人来说,文白写影评,真的只是给自己一块绝对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留地。“影画志”从未接过任何广告,文白也在过去的庭审中反复强调自己的职业准则。而这份公正的“理想主义”,也是网友们为他踊跃众筹的原因。
“普通的观众,哪怕是不看电影的人,大多都会有一个误解,就是这个案件的胜负,取决于这个电影到底有没有抄袭。现在片方导演胜了,那这个电影没有抄袭,大众可能会这么理解。但这其实是一个侵犯名誉权的官司。”资深电影媒体人“@法兰西胶片”熟识文白的为人,为文白叫屈。
《败诉影评人文白:我不后悔》文章段落节选,文章的写作背景是@法兰西胶片和此文作者空山,共同陪同经历了文白的北京庭审。作为毒舌电影北京部的主编,@法兰西胶片对于自媒体影评的写作,有着多年的从业经验。“我完全可以了解这种写作的快感到底是什么。这种写作的快感,从来不是对一个导演或者说对一个电影的某些主创的羞辱,他的快感是在于发现了别人没有发现的一种对电影文本的解读方式和批评的空间。”同时@法兰西胶片也能理解,导演从字面儿上接受不了这样的表述,“我至今也不认为文白的文章构成真正的侵权。但是如果你要站在片方的立场上讲的话,这种侵权主观上又是成立的。”
同为互联网影评的写作者,@法兰西胶片认为此案件的宣判,某种程度上可能是会对电影评论有一些言论上的影响,“但不会是致命的,因为在措辞方面可能会收紧,但是这个收紧的空间不是说要违背观点,你的观点依然可以成立,只是需要去更严谨的表述措辞的范畴吧。”
对于片方最初索赔的221万,@法兰西胶片称:“我觉得就影评这东西,根本不可能一篇影评影响一部电影的票房,让这部电影蒙受几百万的损失。”对于官司判决的结果,在@法兰西胶片看来,“赢了法理,输了情理。”
律师:“不存在言论自由受限”
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公道,对于影评人的网络写作又有什么样的借鉴和参考意义?澎湃新闻记者咨询了两位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他们给出了基于法律专业的分析。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也应当不侵犯他人权利,所以即便是批评,也应有一分事实讲一分话。本案可能就是因为法院认为情节雷同与全片抄袭在法律定性上不一样,才会判决构成名誉侵权。”游律师指出,不只是影评,事实上“网友”们都可以就本案吸取教训,“批评他人时,应当依据事实合理的作出评判,不能过度,更不能侮辱人格。”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山认为,这样的判例不会影响未来的影评自由,“如果影评人仅仅以个人的喜好、艺术审美眼光来评论《夏洛特烦恼》的艺术价值、商业价值,而未对作品作出明显违背事实的否定性评价,或能就负面评价提出具体的事实根据作为立论基础的,通常并不存在被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风险,不存在言论自由受限,或司法导向之下的寒蝉效应。对于通常范围的影评,法院会充分考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协调。”而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在标题及影评正文中都提出了‘全片抄袭’这样的观点,这已经不单纯是艺术批评或个人喜好上的判断,而是一种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判断,并且用了绝对否定式的论断,会造成权利人职业道德、人格价值的全面否定,影评人应当在具备充分的证据后才可以下此结论。”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工作的钟山律师指出,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作,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接触+实质性相似”,需要综合比对剧本、正片后,对故事创作、角色塑造、情节设计等具体表达上进行大量从整体到细节的比对工作。“即使是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也无法仅看过电影、找出几张比对剧照后就轻易作出判断,而对于《夏洛特烦恼》这样的喜剧类型片,是巧合、致敬、经典桥段的借鉴还是抄袭,本身就更需要判断和思考。”而文白的影评就从逻辑证明上而言,其仅列出部分相似、相同之处,就得出“全片抄袭”的结论,是存在问题的。“‘全片抄袭’这一结论就是对片方的‘全面否定’,影评人在作出这样绝对化的论断,明显会导致社会舆论对片方的负面影响。”
钟山认为,这样的案例对于影评人和互联网平台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无论是否以博取眼球、吸引流量为目的,影评人或媒体应确保其发布的影评中,其观点所依据的事实属实,避免对事实进行过度夸大,避免在标题和正文中使用绝对化、语气强烈但又无法提供严格对应事实证据的论点,导致降低片方的社会评价、产生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在无法完全证明的情况下,用‘疑似抄袭’、‘发现部分雷同点’,显然比‘全片抄袭’要客观得多。”
同时,钟山认为,此案也给各平台一些警示,“发布、转载影评的平台,在此也提醒注意,虽然本案中并未追究相关侵权责任,但转载影评的网络平台、媒体,负有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若转载了侵权文章,在法律上片方同样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不过,钟山律师也认为,“对片方而言,其也应对社会公众或影评人的褒贬喜恶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通常我们见到的各类吐槽、嘲讽的影评也都未被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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