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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 |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

2024-09-10 17: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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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法解读

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以公司名义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至此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对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以及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具有重要影响。为此,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重大变革,新《公司法》扩大了选任范围,简化了辞任流程,新增了补任规则,调整了变更程序和责任归属。这些变革旨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明确责任归属,使得法定代表人的角色更加明确和务实,顺应了公司治理和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

关于选任。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任一董事或经理均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这进一步扩充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赋予公司在选任法定代表人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而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仅需记载产生和变更办法,不再需频繁修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即时生效,不再受登记程序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在过往法院审理或执行的案件中,时有出现虽为法定代表人但该人实则并不实质性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的“挂名法人”,导致审理执行遇困境,债权实现遭阻碍。为此,新《公司法》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人员,即强调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实质性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内部业务执行的人员,避免出现“挂名法人”的现象。

关于辞任和补任。新《公司法》赋予法定代表人任意辞任权,无需股东会决议,只需通知公司即生效,公司需在三十日内指定新任法定代表人,且新《公司法》规定前任法定代表人无论因何故辞去董事、经理职务或被解职,法定代表人身份将同时丧失。此外 ,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已对原法定代表人解任,但其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登记机关又要求必须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无法办理,人为造成公司僵局的情况。现新公司法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行政登记扫清程序障碍。

关于责任归属。《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制度,其目标旨在解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问题而非局限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因此,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可追偿,受害人也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索赔,强调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明确化,也对应了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需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内部管理的要求。

作者:民二庭 宋欣玲

原标题:《新《公司法》解读 |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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