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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走账?“刑不刑”?

2024-09-10 16: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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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先后两次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及相关密码等提供给他人,帮助转移资金14731元,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手机等帮助转移资金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前科情况、危害后果、主动到案及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00元,将其用于犯罪的手机、银行卡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走账?“刑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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