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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咬伤人后人又踢了狗,究竟该谁来担责?
去年年初,家住北京房山的刘女士搭乘电梯下楼的时候,被同楼居民王女士牵着的宠物狗咬伤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次意外竟让她经历了两起官司。
电梯里被宠物犬咬伤,一场意外两起官司
事发小区楼道内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早上7点多,刘女士正在等电梯。电梯门打开后,刘女士刚准备进去,却停顿了一下。随后,她再一次走进电梯间。几秒钟后,刘女士扶着自己的小腿退了出来,而在她旁边同样等着下楼的另一名住户也没有进去。这是发生了什么呢?
让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下事发经过。电梯下行到10层的时候,王女士牵着自己的两条宠物狗上了电梯,电梯里并没有其他人。当电梯下行到6层时,门打开,刘女士准备进来。王女士先是挡了一下,并对刘女士说了什么。之后,刘女士走进了电梯。就在这时,王女士的一只狗跑向了刘女士,刘女士将狗一脚踢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电梯门打开以后,王女士说有狗,劝刘女士不要坐这趟电梯。但是刘女士比较着急要上班,就进了电梯。之后这小狗就绕到刘女士的身后,咬了她的小腿,刘女士这时把狗踢开了。
刘女士告诉对方,自己被她的狗咬伤了,腿上还留下了一个青紫的伤口,但是王女士并不这么认为。刘女士到医院检查,她的伤被诊断为“右侧小腿犬咬伤”,医生建议她“休息三天,门诊复查”。刘女士打了狂犬疫苗,并自己支付了医药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双方也报了警,报警以后刘女士也去医院打了疫苗,疫苗的费用和医疗费警察也调解过,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原告认为自己被狗咬了,反踢这个狗,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原告认为狗的主人要赔被咬的刘女士赔偿款。
之后,刘女士把狗主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因为报警了,是有验伤的,刘女士的小腿上有一个青紫的伤口,所以案子里面也认定了小狗咬到了刘女士的事实。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女士对自家的狗看管不力,致使小狗主动攻击刘女士,虽然现有证据并未直接显示小狗咬了刘女士,但是结合医院诊断、伤口照片、电梯录像和双方陈述等证据,法院可以推定是被告的狗咬了原告,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影响工作的损失费用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仅支持合理部分。
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5元。
随后,被告王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宠物犬遭到踢踹受伤,主人索赔6万元
刘女士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了被咬伤的相应赔偿。她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的是,犬主人又提起诉讼,反倒向她索赔6万元。
小狗的主人王女士是这起案件的原告,她说在自己和对方因为小狗在电梯内发生争执后,对方一脚踢飞了自己的狗,狗也因此受伤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王女士说自己的狗被踢伤,在宠物医院做治疗,花费了800多元。
原告王女士还提到,小狗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与被告在电梯内发生争执,自己的狗还被对方踢飞,这些事情让她精神受到打击,最终导致病发住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本案原告王女士陈述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因为这个事她的精神受到了冲击,很焦虑、长期睡不着觉,导致原有的一些基础病加重,就住院了。
原告王女士认为,被告踢狗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所以她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宠物狗的治疗费共计6万多元。除此以外,原告还提出,要求对方向自己道歉。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被告刘女士踢狗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展开了讨论。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刘女士并不认可。
那么狗咬伤人,人又踢了狗,究竟是谁来担责呢?刘女士踢狗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过错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养犬人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原告王女士在早高峰期间乘坐电梯,违反了规定,放任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院认为,原告的狗咬伤他人是对他人的非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权针对该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刘女士被咬之后,对这种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或者说防卫,是对自己正当权利的保护,她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法院认为,从事发过程的视频来看,被告刘女士只是对狗实施了一次踢开的行为,并没有明显击打、重踹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告并不存在过错。
另外法官提到,确定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要分析刘女士踢狗的行为与原告生病住院治疗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还提出,当电梯门打开时,自己曾建议被告乘坐下一趟电梯,对方不听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对此,法官表示,原告的这一说法并不合理。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要求被告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5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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