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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管银行卡”为幌子的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 江西经侦

2024-09-10 15: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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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诺高额年化收益为“饵”

骗取受害人投资基金做“局”

最后将投资资金占为己有

……

近日,安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成功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涉案金额高达600万元

案件经过

7月26日

彭女士到安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自己被骗

民警了解得知

2023年

彭女士在网上看到一支

“高收益、低风险”的基金

“保底年化收益16%

按月结算基金收益”

于是便主动咨询了基金持有公司的

股东罗某和法人葛某

罗某、葛某一边以高息为“饵”

诱惑彭女士投资大额资金

一边以办理“共管银行卡”为幌子

称只有和彭女士共同确认

才能将卡内的投资资金取出

以此打消彭女士的投资顾虑

6月13日

彭女士与该公司、罗某、葛某

签订了四方合作投资协议

并转入400万元投资该基金

其间

罗某与葛某为了诱骗彭女士继续投资

每月按照协议约定向彭女士支付基金收益

并提供伪造的基金平台收益图片和视频

9月4日

对二人深信不疑的彭女士

再次追投了200万元

2023年12月起

罗某、葛某便以各种理由

拒不支付每月收益资金

于是彭女士提出将投资的资金提前取回

葛某、罗某二人继续以各种借口推脱

2024年7月23日

彭女士发现罗某、葛某已经失联

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决定到公安机关报警 

立案后

民警经过缜密侦查

多次辗转广东、上海等地

长途奔波9000余公里

克服重重困难

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罗某、葛某

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经查

犯罪嫌疑人罗某、葛某

以承诺高额保底收益的方式

骗取受害人投资认购基金

后在彭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基金认购款赎回

并将认购款转入本人其他银行卡

用于个人和公司的其他开支

目前

罗某、葛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利保本是陷阱

投资需谨慎

宣称“低风险高回报”的都是诈骗话术

不要轻信,切勿转账

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

请注意保存证据

立即报警

来源:江西侦防

责编:张适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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