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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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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36
■菏泽中院: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应该怎么办?
黄某于2019年5月在郓城某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内现有存款431元,于2023年5月在郓城某银行分两个存单办理存款共69000元,分别为30000元(存期一年)、39000元(存期一年),以上存单及银行卡内存款本金合计69431元。2024年1月,黄某去世,黄某之子黄小某向郓城某银行取款,银行拒不配合,黄小某遂将郓城某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郓城某银行处存款,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为有效合同。因黄某已去世,黄某在银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系黄某的遗产,现由银行保管,银行负有向继承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黄某的妻子及父母已早于黄某去世,黄小某为黄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黄某的遗产,故黄小某请求郓城某银行向其支付黄某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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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联动下好“一盘棋” 协同执行解难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统一部署,有效整合执行资源,创新优化协同执行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急愁难盼问题,9月3日,兰山法院协同多家法院开展了“沂蒙风暴”之协同执行专项行动,对多起重大复杂疑难和长期未执结的跨区域案件进行集中执行。
专项行动开始前,根据上级法院统筹协调,兰山法院迅速组织制作行动预案,并做好突发情况应急预备,行动当日准时到达执行现场,协同开展执行工作,并协助做好拘传相关工作。本次协同执行专项行动,兰山法院共协同执行案件12起,多院联动配合、通力协作,多起长期未结复杂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开展案涉财产集中查封执行行动
9月5日,博山法院执行局出动干警10余人、警车3辆,先后到莱芜、章丘等地,对拒不到庭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开展案涉财产集中查封行动。
本次行动,共计查封厂房一处、房屋一间、各类生产设备若干,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送达传票,传唤其到庭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执行事项。
在此次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查封财产。被执行人在对被查封财产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厂房、设备生产经营,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
■平原法院: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集中执行
为切实解决关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小案”执行问题,9月5日,平原法院组织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集中执行行动,聚焦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小标的民生案件集中攻坚。
执行过程中,由于个案不同,执行干警适时调整执行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主动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劝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拒不配合执行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在行动中果断采取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利用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次行动,传票传唤4人到庭,拘传 4人,拘留2人,结案 11件,其中包括执行完毕2件,和解终结3件,终本6件,实际到位金额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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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37
■莒南法院: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就一定是肇事逃逸吗?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怎么办?
2022年12月7日11时许,史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路上左转弯时与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史某下车拨打110电话,并与齐某进行赔偿沟通,后史某在联系其朋友张某到场处理事故后离开现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借道通行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无责任。史某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史某向齐某赔付其车辆维修费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以其肇事逃逸为由拒赔。史某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史某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史某停车查看,拨打110报警,与齐某进行交流,将肇事车辆留在现场,保护现场,并委托张某赶赴现场处理相关事宜等行为,可以证实史某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故意,结合交警部门对史某、齐某、张某的询问笔录,法院认为史某不具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史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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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38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陈皮“过期”能支持十倍赔偿吗?
陆某花费2610元,在某药店购买陈皮,陈皮的包装盒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5日,保质期12个月。但产品外包装提示,在符合标准的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以长期保存,并贴有“20年”标识。陆某认为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赔偿26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陆某购买涉案陈皮时,涉案陈皮虽然已经超过产品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期,但鉴于陈皮“陈久者良”的特殊性以及普通消费者对陈皮的认知,陈皮超过保质期,不等同于其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另外涉案食品外包装盒上已经标明“在符合标准的储存条件下,产品可以长期保存”,原告陆某未举证证明涉案食品存在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其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故原告以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被告按照十倍货款标准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药店向原告陆某支付货款2610元及利息,依法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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