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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楼间的“噪音之争” 究竟谁有理,法院判了!
俗话说得好
远亲不如近邻
居住于城市的楼房中
上下楼住户在生活中
产生一定噪音确实难以避免
被吵得受不了时,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跟着小北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01
基本案情
刘某与石某是上下楼的邻居。2022年7月,楼下住户石某在家中休息时,听见楼上时不时发出响动声,认为是楼上住户孩子蹦跳所致,便上楼与刘某家进行沟通,刘某夫妇表示其孩子并没有蹦跳行为,双方为此发生争论。同年12月某日晚,石某以楼上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为由向物业进行投诉。物业派工作人员前往刘某家中了解情况,并提醒刘某降低家中声响。当日刘某夫妇与石某添加微信并就上下楼之间发生的响动互相表示理解。
几日后晚上石某再次通过微信提醒刘某夫妇在家中穿鞋走动时声音很响,刘某夫妇表示家人已经休息,所穿拖鞋也不会造成声响,希望石某不要在凌晨敲打其家门。
2023年初,刘某向物业投诉称楼下石某家中晚上播放音响影响其休息,石某表示自己不在家。刘某夫妻认为石某家中无人却故意开音响影响其休息,与石某发生争吵。
之后双方多次向物业、社区、派出所反映并投诉对方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休息,均调解无果,遂同时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石某提交其在家中客厅、卧室录制的视频资料,以及其前往精神病医院、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治疗花费票据和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石某认为因刘某家中白天、晚上发生响动导致其焦虑及抑郁,从而无法正常工作,要求刘某夫妇赔偿其抑郁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刘某夫妇向本院提交刘某妻子因皮肤病在医院的诊断记录、治疗花费票据,认为因石某晚上放音乐打扰其正常休息,导致白癜风发作,要求石某赔偿刘某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石某系楼上楼下邻居。邻居之间应当本着友好体谅、互帮互助的精神和睦相处。家中有孩子的住户,孩子正常生活难免会产生一些噪音,家长应当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楼下住户的利益。楼下住户对于合理限度范畴内的声响,也应当予以容忍、理解。
本案中,石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尚不能证实是刘某一家发出的声响,亦无法证明该声响超出家庭生活起居的合理范围,其无法证明相邻权益受侵害与刘某夫妇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石某播放音响的声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亦不足以证明其妻子患有白癜风与石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某夫妇在家中生活时确有打扰石某的正常休息;石某凌晨敲击刘某家门及在家中播放音响的行为确有打扰到刘某夫妇的正常休息,虽有不当,但其上述行为是基于其认为刘某夫妇在家中制造噪音而产生。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石某及刘某夫妇立即停止对对方的噪音侵害行为并排除妨害,刘某夫妇向石某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温
馨
提
示
邻居之间相互理解和克制自身行为是长期和谐共处的必然保障。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的受害者,人人有责才能有利于形成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和享受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上下楼间的“噪音之争” 究竟谁有理,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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