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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购房者遭遇5倍违约金“霸王条款”,经检方监督后纠正
逾期缴纳购房款,却被告知违约金要上涨5倍,购房者遭遇“霸王条款”,该不该认栽付钱?几年前,江苏扬中市的胡先生拿着生效的“支付5倍违约金”判决,申请再审未果,向扬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日前,扬中市检察院披露了这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最新进展:在案件再审过程中,胡先生与开发商和解,以正常标准支付违约金,并顺利拿到新房。“专项检查后,我公司对所有购房合同都进行了核查,将格式合同中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全部删除,坚决杜绝‘霸王条款’事件再次发生。”在开展案件回访工作时,案涉房地产开发商向该院介绍。
2023年9月,胡先生来到扬中市检察院,申请对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予以监督。他介绍,2021年4月,他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5月他须全部交清购房款。签订该合同时,开发商告知胡先生,如果逾期交款,每日以剩余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在随后的几个月里,胡先生分4次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剩余22万元未支付。2021年11月,开发商以拖欠购房款为由将胡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21年12月,扬中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胡先生按合同中《补充协议》载明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胡先生申请再审未果。
“买房的时候开发商说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让我着重看一下价格即可,我根本不知道后面还附有《补充协议》,并且关于变更违约金支付标准的内容字很小,密密麻麻几十张纸,我稀里糊涂地就签了字。”胡先生说。
违约金约定条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就该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受理该案后,扬中市检察院就该案专门召开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承办检察官提出,该案中开发商对变更违约金支付标准的条款未作任何单独告知,也未通过字体加粗或变换字体等方式对该内容进行提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补充协议》中关于加重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减轻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2023年9月,扬中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开发商表示有和解意愿后,扬中市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联合法院共同引导双方和解。最终,胡先生和房地产开发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胡先生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了违约金,并顺利拿到了新房。
为进一步规范扬中市辖区内房地产销售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1月,扬中市检察院分别向扬中市市场监管和市住建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单位针对房地产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引导、督促和警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依法拟定和使用格式条款。收到检察建议后,被建议单位对主城区范围内的9家房地产公司开展了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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