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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也是给女儿用,这抚养费我就先给了”
抚养费金额不大
却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近日,忻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被告在开庭前主动支付40000元抚养费
让爱无需再等待……
案情简介
阿明和阿芳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内生育女儿小红。后来,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导致情感破裂,于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阿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然而,阿明仅支付了3个月抚养费后便停止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阿芳遂诉至法院,并请求先予执行抚养费。(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明确,为了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小红的影响,法官通过“背对背”的方式,从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进行分析劝解,希望能尽最大努力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调解成功
“以后也是给女儿用,这抚养费我就先给了。”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阿明同意先行支付40000元抚养费,并就剩余抚养费等纠纷与阿芳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忻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中,阿芳申请了先予执行,什么是先予执行呢?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符合特定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图片素材源自网络,侵删
撰文:蓝珺馨
原标题:《“以后也是给女儿用,这抚养费我就先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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