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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生活】我的地盘我做主?业主私改住宅为机房,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2024-09-04 16: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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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未获得周边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改造为通信机房,由此产生的噪音干扰了周边居民的安宁生活,业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情简介

高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宋女士是其楼下的业主。2023年,宋女士注意到高女士未经小区业主的共同同意,擅自将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一家公司,用作具有商业性质的通信机房。该公司在其房屋内安装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并且机房全天候运行,无人值守。

“这不仅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产生的噪音等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业主们的日常生活。”

宋女士及受影响的其他业主曾多次与高女士和某公司进行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宋女士将高女士和某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拆除所有室内的通信设备,并将房屋恢复至原本的住宅用途。

庭审现场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通信设备提供的服务功能具有公共性质,它为小区居民提供通信网络覆盖,是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配套通信基础设施。若将其拆除,将对基站服务用户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因此,是否保留或拆除该设施应由全体业主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宋女士不应拥有单独的决定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宋某作为同单元业主应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关于高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某公司用于建立基站机房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本案中,某公司述称其租赁案涉房屋建立基站机房系为提供通信网络覆盖服务,故其租赁案涉房屋并非用于生活居住,而是为了从事经营性活动,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承担相应法定义务,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改变案涉房屋住宅用途,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宋某主张某公司拆除安装在高某房屋内的基站设备,恢复该房屋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高某为案涉房屋业主,其将该房屋出租给某公司用于经营性活动,应与某公司承担共同拆除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某公司共同拆除安装在高某房屋内的基站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官提醒:

业主私自将住宅改变为商店、餐厅、机房等经营性用房,容易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导致邻里不和,引发矛盾,也更容易产生安全隐患。违背建筑物专用部分使用目的的行为,为不当使用。因此,在利害关系人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且提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典”滴生活】我的地盘我做主?业主私改住宅为机房,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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