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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慈善法》修改看慈善组织计提管理费的“必要性”原则——评中国绿发会诉民政部行政诉讼案
【中国绿发会讯】
(图源:绿会融媒)
题记: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新《慈善法》”)将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慈善法》第六十一条,就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中的“必要开支”,在原来“管理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募捐成本”。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因被民政部认定“提取管理费”问题而被行政处罚,由此双方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也将于近期开庭审理,这可能是新《慈善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
(拓展阅读:中国绿发会诉民政部违法行政处罚案正式立案 | 北京三中院受理)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民政部对中国绿发会作出行政处罚,理由是中国绿发会“2020年10月接受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用于‘西部地区致富带头人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在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于2021年从该笔资金中计提了50万元管理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民政部据此对中国绿发会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1、慈善组织有权提取管理费
《慈善法》第六十条,赋予了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提取管理费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数额比例和提取原则,即“最必要”原则。而新《慈善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加入了“募捐成本”,即“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从立法本意来看,无论是管理费、还是募捐成本,都是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的“必要”支出,因此,《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中提取管理费的行为,应当是从正面予以肯定的。
但是,《慈善法》至今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或者是实施条例,单个项目的管理费如何提取,《慈善法》法中并未做明确规定,只是限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应当是有权提取单个项目管理费的,当然,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不可提取管理费的情况除外。
2、提取管理费的行为并不构成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已经非常清晰地说明“管理费用”属于必要开支,是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提取管理费并不是对慈善财产的独立“运用”,而是为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管理费本就是公益项目运行过程中必然的存在。
3、正确理解《慈善法》第六十条的立法逻辑
《慈善法》第六十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从立法技术和条款设置来看,是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面,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另一方面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第三款的特别规定,从约定。第三款与第一款不是完全独立的、毫不相干的关系,而是根据实践中的通常情况,对第一款的补充,既考虑了特殊项目的特别约定,也兼顾了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管理费用产生的“最必要”标准。
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固然是使命,但活着(生存下去)做慈善也是根本,二者相辅相成。好的公益项目,需要台前幕后的筹款、财务、管理、办公、监测评估、物资发放等多个环节的相互支持,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费用支出,只靠情怀做公益如何实现公益事业的长久和可持续发展?
文 | Yang
审|Sophia
排版| 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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