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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的犯罪模式与定罪量刑
通过虚假诉讼实施诈骗,也叫诉讼诈骗,是一种典型的三角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相关规定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也就是说,对诉讼诈骗,最高司法机关认为不宜以诈骗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诉讼诈骗能否以诈骗罪论处,争议不断。如果通过虚假诉讼骗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较普通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无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此,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解释》)第四条亦作了规定,即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至此,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诉讼诈骗的定罪量刑原则,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行为本身构成虚假诉讼罪,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牵连犯,即虚假诉讼行为属于手段行为,诈骗行为属于目的行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诉讼诈骗的构造
诉讼诈骗作为一种三角诈骗,与普通诈骗相比,主要差异体现在客体和客观要件上。
在客体上,除了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外,还妨害司法秩序。
在客观要件上,具体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如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第二,受骗者即法官陷入错误认识。受骗人为法官,被害人未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法官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裁判。如法官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等。法官具有作出财产处分的权限,其作出的裁判即财产处分行为。第四,行为人取得财产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即通过法院裁判确定的内容,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三、如果行为人捏造本不存在的事实,发起虚假诉讼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72号“朱港春、李俊乐诈骗案”中,被告人明知借款人所欠借款200 万元已经归还,仍然捏造事实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要求对方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即判决被告归还200 万元并支付一定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期间,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方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后原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中,原告明知借款人所欠借款已经归还,仍然捏造事实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及利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处分被害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诈骗犯罪未遂。
上述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首先,原告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通过变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其次,原告明知债务人的借款已经全部归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仍然故意捏造事实,起诉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再次归还本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客观上虚构了被告尚欠20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受骗人法官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被告归还原告2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的判决即财产处分行为。但因原告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否则原告将取得财产、被告将遭受财产损失。原告已经着手实施诈骗犯罪,并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最后,原告同时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系牵连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就虚假诉讼罪而言,原告行为已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诈骗罪(未遂)而言,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应当在诈骗罪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属于较重的处罚,即按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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