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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堂】第56期: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
法官讲堂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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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人
房昱名
1985年2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现任望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大家好,我是望奎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房昱名,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
2022年6月,杨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何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杨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负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何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因赔偿问题,何某将杨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药费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原告何某有多份工作,双方就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分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法院查明,2021年10月,原告何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1年10月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工资为2970元/月。此外,根据2019年至2022年的银行工资流水,原告何某还在4家单位兼职会计工作,且兼职时长均在1年以上。事故发生后,兼职单位均出具了证据证明何某因伤不能再从事兼职工作。
法院认为,原告何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致使无法正常工作,损害后果与侵权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何某的误工损失。
本案中,原告何某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职会计工作收入组成,应当按原告实际损失,即原告近3年银行流水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何某的各项损失(含误工费)共计19万余元。后经二审维持原判。
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区域,从事不同的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因侵权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也不一致。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如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如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好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关注望奎法院法官讲堂,带你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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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讲堂】第56期: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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