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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有哪些?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共同协商决定合同的准据法。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1、 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也明确:“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无关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明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需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法律,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或通过独立的法律选择协议表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与“明示”相对应的法律选择方式为“默示”或“暗示”选择,即当合同当事人未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选择时,由法院根据其他合同条款、案件事实或当事人的其他行为来判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真实意图,进而确定合同适用法律。我国法律目前对于“默示”的法律选择方式未加以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只是赋予了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适用的权利,而在非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权利,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批准。"
4、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因此,当事人不得以避开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适用外国法律。
再者,对于某些性质的涉外合同,我国法律已经对合同适用法律作了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选择。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但倘若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选择排除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将不会得到我国司法机构的认可。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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