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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男子获刑罚
“我知道错了,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家里的情况,对我适用缓刑。”
这是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讲的话,但是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一旦触及,必然要为你的行为负责。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包装银行卡流水顺利办理低息贷款,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网友“钱经理”,后该卡被用于网络诈骗,其中受害人石某某等15人转入涉案银行卡共计640687元。经核算,两张银行卡涉案金额共计160余万元。
2023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石某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身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当庭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有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都应当遵守社会准则,遵守国家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我们在做每一个决定的时候应当考虑后果。本案中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只能承担这份责任。国法的基础便是人情,所以不是国法无情,而是你选择了无视这份“情”,所以你只能选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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