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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购买新车遇到发动机故障,能更换一台新车吗?判了!

2024-08-30 16: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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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综合办公室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消费者买车不满四个月,

发动机出现故障,

七次前往,五次以上维修,

能否更换一台新车?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01|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0日,尹某在湘潭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订购了一台轿车。2022年11月1日,双方正式达成车辆的买卖合同,购车款136800元。车辆交付并行驶1000余公里时,尹某发现车辆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和启停故障灯亮等异常,遂先后七次前往汽车公司要求维修。汽车公司的检修人员经过五次以上检修仍无法查明原因,也无法清除故障码。汽车公司通过协调厂家,向尹某提出更换发动机的售后修理方案,但遭到尹某拒绝。此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成,尹某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基本案情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公司是否应向尹某更换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汽车公司提供的车辆在尹某提车后仅行驶1000余公里就出现发动机多次报故障灯,且经过汽车公司的检修人员多次排查维修后亦无法完全排除故障,汽车公司应当对车辆的质量瑕疵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车辆在提车半年左右的情况下多次报发动机故障灯、亮启停故障灯,经汽车公司多次修理后亦未解决隐患,该隐患已严重影响尹某的驾驶安全,故尹某要求汽车公司更换车辆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汽车公司为尹某更换与车辆同型号的合格车辆一台。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湘潭中院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更换”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在人们日常消费和交易行为中,较为普遍存在。作为汽车一般消费者而言,在购买瑕疵汽车后,主张更换新车不仅能得到损害赔偿,似乎还获得了额外的“好处”,这看似与损益相抵的原则是相违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汽车作为特殊动产,涉及车辆登记、产权转移、车辆状况的检验等复杂因素,同时汽车行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而对汽车安全性能的要求也需相应提高。通常认为,更换发动机一般属于汽车重大修缮。本案尹某因发动机故障灯亮和启停故障灯亮等异常先后七次要求维修,经过五次以上检修仍无法查明原因,也无法清除故障码。救济次数之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受到较大侵害,该车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卖方作为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确保汽车达到技术标准、具备安全行使的性能上承担着更大的责任,消费者主张更换新车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原标题:《【以案说法】购买新车遇到发动机故障,能更换一台新车吗?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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