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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致两人身亡,终获缓刑 丨蓝天彬律师
一起事故,两人身亡。
2021年初,S市钢铁公司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樊某进入灰仓作业,中毒跌入灰仓。施工人员韦某急着救人,也中毒跌入灰仓。
陶峰(化名)是项目部总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S市M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今年6月,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
今年7月初,我接受委托,为陶峰辩护。
01
接受委托后,和法院沟通
检方指控,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了S市钢铁公司高炉环境除尘改造项目,成立项目部,被告人陶峰为项目部总负责人。2021年1月,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灰仓处理给料机卡堵作业时,施工负责人樊某未按照原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且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灰仓作业时,中毒跌入灰仓。施工人员韦某急于救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灰仓施救时,也中毒跌入灰仓,致樊某、韦某二人死亡。被告人陶峰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现场督查巡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当事人陶峰的诉求是,希望能够争取缓刑。
我研究后认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争议,有必要在开庭前和法院沟通。
和法院沟通几轮后,我判断,法院宣告缓刑有可能。这时候,我的辩护要稳妥一些,无罪辩护加罪轻辩护,以便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
02
开庭前,要做几件事
这个案件在开庭前,我让陶峰和所在公司做几件事,增加缓刑的机会。
首先,陶峰和所在公司积极和被害人樊某、韦某近亲属沟通,达成赔偿协议。
其次,陶峰和所在公司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文件,以及陶峰在早班会上进行安全讲话的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等。
再者,陶峰所在公司出具《情况说明》,陶峰担任公司总工程师兼副总经理。平时工作表现突出,在公司大项目上能够到现场测绘指导,从项目招投标到设计、施工,都能深入一线工作,对公司的业务以及技术都起到了带头的作用。如果陶峰判处实刑,会给公司的业务、技术两方面带来重创,目前多个项目正由陶峰总负责。恳请法院对陶峰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我公司也会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最后,陶峰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陶峰在社区居住期间为人友善,品行较好,乐于助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劣迹。
03
通过辩护还原事实,维护权益
对于刑事案件,我一般会对当事人做庭前辅导,通过模拟开庭,让当事人消除紧张感,并抓住重点,以便于在法庭上正常面对。
开庭时间到了。法庭发问环节:
你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总工程师
主要负责什么?
主要负责市场和技术
S市高炉环境除尘改造项目,你担任什么职务?主要负责什么?
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业务、设计、施工等
之前该项目有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
有小的,没有大的,比如不系安全带。我还口头警告过工人没系安全带,对他们批评教育
有没有发现过安全隐患?
有。
是怎么处理的?
我提醒、告知、阻止他们,甚至罚款。
你对下属有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有一些。
有没有安全技术交底?
每天早班会上,会口头上说的,会强调的,钢铁公司也有要求。
有没有对施工作业现场督查巡查?
一两天去一次。
有没有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之前有一些,确实要加强落实。
你是怎么到案的?
2021年5月,民警打电话给我,我主动到公安局那边,我也如实供述了。
在法庭辩论环节,我主要阐述公司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陶峰是否构成犯罪存疑,以及陶峰有多个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一、关于定性,陶峰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争议。
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该公司制定了《安全文明专项施工方案》,多次下发《关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关于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关于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等。
在案发当天2021年1月施工班前会记录显示,主持人为樊某,参会人员为员工史某、刘某、韦某,当天工作安排是处理出铁场除尘灰仓给料机卡堵,相关安全措施交代为:1、按出铁场大灰仓给料机卡堵处理方案执行;2、严禁将手伸进检修孔直接接触卡堵物;3、办理施工作业,配备灭火器,现场设备停电挂牌;4、打开检修口后,人员严禁将手或头伸进检修口内,应用工具代替将卡堵物取出。
由此可见,该公司是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并且针对具体情况也有具体的安全举措。相关安全举措是被公司员工知悉的,也是被要求执行的。
遗憾的是,施工负责人樊某并没有按照施工班前会要求施工,而是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进入灰仓作业,随后中毒、跌入灰仓。施工人员韦某同样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灰仓施救,也中毒、跌入灰仓,造成两人身亡。
樊某、韦某明知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在施工班前会上也达成共识,严禁将手或头伸进检修口内,应用工具代替将卡堵物取出,却没有按照施工班前会的要求严格落实,个人是有一定责任的。这是一起事故,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意外事件。
员工刘某询问笔录显示,“小樊(樊某)和我说把手套给我,我一看小樊想下去看,我就说不能下去啊,太危险了。小樊没说话,然后我就把手套给了他”。
员工史某询问笔录也显示,“刘某就上去抱着他(樊某),跟他说别下去。樊某说没事,接着就让刘某把手套给他”。
辩护人庭前提交了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显示陶峰在早班会上进行安全讲话,有相关照片印证。在日常中,也会进行安全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合理确定罪责。
本案中,两名员工的证言证明大家都知道危险,不能轻易下去,员工刘某还进行了劝阻,结果樊某还是固执地选择下去查看,导致悲剧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陶峰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争议。
二、关于量刑,陶峰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陶峰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陶峰作为公司总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
(二)《抓获经过》显示,陶峰于2021年5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陶峰和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两名被害人的近亲属分别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陶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非暴力犯罪,非重大恶性犯罪,其已经反省所作所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五)陶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陶峰平时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陶峰对公司的业务以及技术都起到了带头的作用。
(六)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多有宣告缓刑。
(七)陶峰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妻子有疾病,家里全靠陶峰一人。
综上所述,陶峰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争议,即使构成犯罪,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等情节。恳请法院对其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
开庭后,我继续和法院沟通。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缓刑:被告人陶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陶峰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可以继续陪伴妻儿。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法治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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