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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经辩护后,终获缓刑 丨蓝天彬律师

2024-09-10 09: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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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娟(化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直被羁押在J市看守所。姚娟女儿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网络找到我,委托我辩护,希望能争取缓刑。

五个被告人中,姚娟排在第三位。有难度,但也要尽力而为。

安抚当事人,梳理辩护思路

我去看守所会见姚娟。姚娟情绪很糟,一直哭泣,还说,不要浪费钱请律师了,没用了,要怎么判就怎么判吧,要坐牢就坐牢吧。我告诉她,女儿很关心她,不要丧失信心,我也会尽全力为她辩护。聊着聊着,姚娟总算缓和过来,我和她继续沟通辩护思路。

姚娟,是一个初中文化的东北妇女,被老乡忽悠来到J市的传销组织。经过一阵阵洗脑,家里没钱,就把家里的房子抵押贷款,交了69800元,算是正式加入传销组织。刚开始,姚娟真心相信自己运气好,碰到好项目,要赚钱了,没意识到卷入骗局,成为被收割的韭菜。姚娟把自己的丈夫发展为下线,还把另外一个东北老乡也发展为下线。

后来,姚娟升为自律配合,协助自律总管工作,比如检查卫生、收取业务员的计划或总结书。

她加入的这个传销组织,叫XX阳光工程,也叫自愿连锁经营业。他们宣称,三年就可以赚1040万元。他们谎称项目由中央操盘,地方政府布局,是一个国家秘密政策,实际上没有资金投入生产,钱被一层一层分掉了。他们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就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就是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他们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我给姚娟解释,何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传销行为包括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方式。第二,传销人员三十人以上,并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第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姚娟所在的经理室,还和其他经理室传销人员交叉洗脑,互相管理,共计达到266人,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120人情形,整体属于情节严重。

开庭时刻,综合法理情辩护

开庭前,我给姚娟做辅导,告知注意事项,模拟庭审情形,以便于取得更好的庭审效果。

我在法庭上对姚娟层层发问,通过发问厘清事实,寻找有理有利的辩护方向:

你在里面担任什么职务?听从谁的指挥或命令?你的领导有哪些人?什么时候开始担任自律配合的?担任了多久?为什么让你担任这个职位?你当时心里怎么想的?你的职责是做什么?有没有使用过暴力或威胁手段?你检查过几次?分别做什么?你以前有没有担任过其他职位?你发展了几个下线,分别是谁?和你是什么关系?你总共交了多少钱?返还给你多少钱?你对自己的行为以前是怎么认识的,现在有什么认识?

法庭辩论阶段,我从姚娟系从犯、犯罪时间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角度辩护。

1、姚娟在自律总管的领导下从事辅助性工作,系从犯。

姚娟系自律配合,接受自律总管姚某的领导,由姚某安排工作内容。

姚某的供述显示,姚某安排姚娟检查卫生、收取业务员的周计划,姚娟听从姚某的指挥。姚某的领导是大总管刘某。

刘某的供述也显示,姚娟是配合姚某的工作。

姚娟的供述显示,她作为自律配合,接受姚某指派去检查卫生。

因此,刘某指挥姚某,姚某指挥姚娟,给她安排工作内容。姚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姚娟担任自律配合不到半年,犯罪时间短。

姚娟担任自律配合不到半年,犯罪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姚娟担任自律配合的原因仅仅是原来的自律配合走了,无人接手,大总管刘某临时安排她接手。姚娟觉得自己年龄大,不想做,也不知道自律配合做什么,曾极力推辞过。此前,姚娟并未在传销组织担任过其他职务。本案的五名被告人中,姚娟担任职务的时间最短,所起作用最小。

3、姚娟仅发展两个下线,犯罪情节轻微。

姚娟仅发展了两个下线,其中一个是自己的配偶。姚娟的工作内容是检查卫生,包括房间的设施有没有损坏,还帮姚某计算房租,每个人交多少房租,业务员是否都交了房租,期间从未使用过暴力或胁迫手段。

虽然姚娟曾接受自律总管姚某的指派,跟随其他经理室的自律总管去检查卫生,但只是配合领导做检查。

也就是说,姚娟做一些事务性的、辅助性的工作,其并非核心人员,其犯罪情节轻微。

4、姚娟如实供述,系坦白。

姚娟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姚娟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已经反省自身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

5、姚娟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姚娟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其仅有初中文化水平,加入传销组织时,以为这是正规组织,可以合法赚钱。直至担任自律配合,仍未能及时察觉涉嫌犯罪。姚娟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我还提出,姚娟本人多年没有稳定的工作,丈夫系下岗工人,女儿刚大学毕业,家庭开支大,收入少。姚娟已经反省所作所为,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经济困难,恳请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并适当减少罚金。

最后陈述阶段,邵女士说着说着就痛哭流涕,一直说非常后悔。

开庭后,我继续和法官沟通。

最终,法院判决,姚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其余四名被告均获实刑两年到五年不等,罚金一万元至两万元。

我的当事人姚娟可以回家,可以和女儿团聚了,但像她这种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交叉洗脑传销群体,何止一两千人?何止一两万人?

这段时间,我也在思考为什么传销犯罪频频发生。传销曾经在欧美国家,在台湾地区大行其道,后来转移到中国大陆,转移到东南亚、非洲国家。一个基本规律是,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比较盛行。传销不外是抓住人们的暴富心理,让你产生快速致富的幻觉,让你陷入集体性的无意识。而暴富心理,是时代之病、社会之病。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法治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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