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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轻罪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丨蓝天彬律师
有一类案件,当事人涉嫌的罪名较重,我们律师介入后,发现应该是较轻的罪名。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轻罪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曹江(化名)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罪量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我作为辩护人,去看守所会见曹江后,初步判断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较轻的罪名,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量刑应该是五年以下。于是,我选择作轻罪辩护。
键盘手在网上招揽嫖客
曹江在胡庆(化名)手下工作。胡庆招募女性,用海绵蘸鸽子血伪装处女,进行卖淫活动,每次嫖资1000~10000元不等。
曹江是“键盘手”,冒充女性,在网络上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和卖淫女进行提成。曹江等人在某陌上发一些网络上找到的图片,有网友主动打招呼,曹江感觉网友有嫖娼的想法,就继续谈。网友付款之后,曹江就开车送卖淫女去约定的地点提供服务。此后,曹江等人按照嫖资1500元抽成500元、1500元至4000元抽成40%、4000元以上抽成50%的标准,进行提成。
争取认定较轻的罪名
我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于是,我转而和检察官沟通,认为曹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递交《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一、曹江不是卖淫人员的招募者或雇佣者,也不是管理者或控制者。
根据司法解释,组织卖淫应同时具有三个情节:采取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进行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受其管理或控制的卖淫人员达到三人以上。
本案中,卖淫人员并不是曹江招募或雇佣、纠集的,也不接受曹江的管理或控制。一部分卖淫人员是胡庆招募的,接受胡庆的管理或控制。另一部分卖淫人员是杨某招募的,接受杨某的管理或控制。也就是说,胡庆和杨某是老板,是组织者。曹江不参加招募、雇佣、纠集,也不参加管理或者控制。卖淫人员的人身不受控制,可以选择酒店卖淫,选择报价,选择接客或者不接客。
二、曹江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是介绍员、中间人。
曹江在某陌软件上,发布招嫖信息,这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曹江作为中间人,介绍成交一单,就提成一单。曹江给胡庆介绍了一个嫖客,嫖资3000元,曹江提成1200元。曹江给杨某介绍了三个嫖客,嫖资分别为3000元、2500元、1500元,曹江提成1200元、1000元、500元。
曹江作为中间人或者介绍员、“业务经理”,利用互联网招揽嫖客,但并没有“管理或者控制”的行为和职权。曹江和卖淫人员并不熟悉,卖淫人员归属于两个组织管理,一个是胡庆的组织,另一个是杨某的组织。曹江介绍嫖客给卖淫人员后,卖淫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接客或者不接客。曹江并没有和卖淫人员形成具有相当管理关系的卖淫组织。
三、曹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涉嫌介绍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表示,关于通过网络、短信发布招嫖信息等公开介绍卖淫的入罪问题。调研时,不少公安机关、法院反映,网络、短信发布招嫖信息等公开介绍卖淫的情况比较严重,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出,关于利用网络招嫖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因此,对于利用网络、短信发布招嫖信息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对于能够查实,同时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前所述,辩护人认为,曹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涉嫌介绍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还提出,曹江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符合“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情形。曹江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检察院批准逮捕曹江等人,所幸罪名变更为较轻的介绍卖淫罪。
四起犯罪事实去掉三起
批准逮捕满一个月后,我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我提出,曹江在某陌上发布招嫖信息,共介绍胡庆处和杨某处的4人卖淫,违法所得3900元。曹江与涉案的4个卖淫女并不熟悉,不直接交流,犯罪时间短,情节较轻,介入程度不深。曹江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属于一般情节的介绍卖淫。
我和检察官交流,希望检察机关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检察官表示可以考虑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此后考虑到涉及17岁的未成年女性,认为曹江等人有羁押的必要。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研究证据材料后认为,虽然曹江供述,给胡庆介绍了一个嫖客,嫖资3000元,提成1200元;给杨某介绍了三个嫖客,嫖资分别为3000元、2500元、1500元,分别提成1200元、1000元、500元,但是只有第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余三起均证据不足。我和检察官反复沟通,最终检察官认可我的观点,只针对第一起犯罪事实提起公诉,认定其提成1400元。
关于案件的定性,检察院认为胡庆构成组织卖淫罪,曹江等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我和检察官多次沟通后,检察院对曹江建议量刑降低,变为一年三个月。
近日,法院认定,被告人胡庆以营利为目的,招募卖淫女李某等人,并纠集被告人曹江、王某、秦某为“键盘手”,采用约定比例提成、统一食宿等管理方式,组织上述卖淫女以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向男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胡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秦某、王某、曹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法治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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