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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赌博案的无罪辩护 丨蓝天彬律师
毕全(化名)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家属从海南来到南京,委托我辩护。
我会见毕全后,认为不构成犯罪。
我撰写《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递交,和办案民警当面沟通。
一、毕全没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没有抽头渔利,不构成赌博罪。
据毕全陈述,今年二月至三月,毕全受网友怂恿,在某赌博网站打牌,参与赌博。毕全没有组织他人赌博,没有抽头渔利,纯粹是一个参与赌博的人。毕全赌博期间,虽然涉及赌资流水数十万元,但输多赢少,某种程度上也是赌博的受害者。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本案中,毕全在海南经营果园,有正当生意,显然并非“以赌博为业”。虽然毕全赌博的出发点是想赚点小钱,但不属于“聚众赌博”,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毕全参与赌博,但并没有组织3人以上赌博,更没有抽头渔利,不构成赌博罪。
二、毕全参与赌博,可对其治安处罚。
毕全参与赌博,不构成赌博罪,但涉嫌违法,可对其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对毕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毕全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毕全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羁押的必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保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保证不会毁灭、伪造证据,不会干扰证人作证。
我和公安机关沟通过后,毕全很快被取保候审,家人顺利带他回海南。此后,本案由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毕全被治安处罚。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法治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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