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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离婚么?

2024-08-28 17: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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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那我下次再来起诉,

你们一定会判离婚么?”

此类问题,是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先回答问题,答案是:不一定。

接下来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萍与被告李某三系同村村民,双方于2010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14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6年11月9日育有长女,于2018年10月23日育有次女。2022年3月28日,李某萍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三离婚,后于5月11日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红河县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李某萍撤回起诉。

现原告李某萍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红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三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红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李某萍与被告李某三自小相识,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十余年,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双方应倍加珍惜彼此。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平常,应理性正确看待,并非一出现问题就希望通过离婚解决。结合庭审时的表现,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间隙,但是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程度。原告李某萍首次提出离婚诉讼又撤回起诉之后,双方为抚养孩子继续在一起生活,至今仍未分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萍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红河县法院判决不准原告李某萍与被告李某三离婚。

温馨提醒

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与第几次起诉并无必然的联系,若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依据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愿有情人终成眷属,夫妻皆能相伴到白首,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 | 刘跃国

核校 | 苏兆阳

编辑 | 王露蒙

签发 | 孙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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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离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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