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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擅自变卖被查封的财产,这事儿可不小

2024-08-29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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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货物已被法院查封,

仍私自变卖,

你以为法院对此“无能为力”?

实际上,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

2017年-2018年,刘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氧化镁粉,产生费用共计110万元。之后,刘某用镁粉置换成电器,全部收入库中。为偿还欠款,2019年,刘某为该公司出具欠款回货计划书,并承诺每个月偿还55000元,20个月内偿还完毕。

但刘某却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钱款,回货计划书成了一纸空文。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该公司将刘某诉至岫岩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日复一日,刘某却一直未能履行承诺,该公司迫于无奈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宗磊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刘某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进行资产申报。在执行过程中,宗磊团队调查发现刘某从事家用电器经销生意,名下还有一批待售电器。宗磊当即下发裁定,查封刘某所有的电器变价款120万元,要求电器变卖的价款均需要向法院提交。

期间,宗磊团队多次上门或电话联系刘某,但他均以暂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7月,宗磊团队依法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

同一时间,宗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在明知电器变价款被查封的情况下,将库房电器“打包”出售,却未向我院提存变价款,并自行处理了钱款。

(图片来源:网络)

面对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宗磊团队通过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刘某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且固定证据后,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查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任何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和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擅自变卖被查封的财产,这事儿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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