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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刑·青睿丨@在校学生: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2024-08-28 18: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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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刑·青睿

在校学生:

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不贪图小便宜

拒绝参与非法交易

拒绝非法资金

昨天,我们给即将开学的同学们送上了一本“防诈”宝典,避免大家上当受骗。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手段不断更新,利用各种欺骗手法和一些在校学生想要兼职赚钱的心理,诱骗他们将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出借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流转,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取现转移,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关于电诈“工具人”,你知道多少呢?下面,兴庆法院通过真实案例带您了解。

PART 01

案例1:兼职电话客服,无知少年成为犯罪“帮凶”

朱某某系某中专院校学生,在网络平台上获取了“电话客服”的兼职信息。后按照对方的指示,同时使用两部手机进行操作,一部手机直接与诈骗分子进行QQ电话,另一部手机多次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电话号码,并同时打开免提功能,让诈骗分子和被害人直接语音通话。诈骗分子冒充某培训机构客服以退款为由骗得被害人88000元。朱某某从中获利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使用自己手机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图源网络

PART 02

案例2:法治观念淡薄,自愿成为潜伏校园的“卡商”

马某某系宁夏某大学学生,其得知卖手机卡、银行卡可以赚钱,在明知李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组织介绍自己同学崔某某、蒋某某等多名学生将10余张银行卡提供给李某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经查,涉案银行卡共计流入犯罪资金19万余元,18名被害人被诈骗。马某某从中获利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图源网络

PART 03

案例3:利益驱使迷失方向,充当诈骗分子“取款手”

杨某某系某工程学院学生,受他人教唆提供名下的银行卡接受违法犯罪资金107000元,在明知上述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仍通过取款、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全部转出。杨某某获利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而代为取现、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图源网络

通过上面三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广大学生朋友们一定对电诈“工具人”有了深刻的了解。犯罪分子利用在校学生社会经历不足、法律知识淡薄、想要兼职赚钱等状态和心态,将部分学生拉入犯罪的深渊,不仅影响了学业、就业,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法官提醒:

1. 拒绝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和电话卡;

2. 拒绝帮助取现、转移资金;

3. 拒绝冒充客服拨打引流电话;

4. 拒绝以线下以送礼为诱饵引流。

诈骗手段千变万变,识骗防骗是关键!

学生朋友们

请提高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

谨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2024年/ 第177期,第403篇

供稿:刘雨蒙

原标题:《兴刑·青睿丨@在校学生: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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