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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未成年人在餐饮店等餐时受伤,餐饮店是否担责?

本期作者丨王宁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四级高级法官
未成年顾客在店内受伤,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又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近日,密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因店内存在安全问题而受伤的案件,判决被告餐饮店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顾客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某日晚8时左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在餐饮店受伤。经民警出警了解,不满六周岁的晓君在陪同母亲李某购买饮品时,手被店内的铝合金门框割伤。当日晓君前往医院治疗,其伤经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损伤,李某支付了医疗费400元。因认为餐饮店存在过错,晓君诉于法院。庭审中,李某称因饮品制作需要一段时间,其在柜台处等待,就安排晓君独自坐在店内设置的沙发卡座上,当回头看时,发现晓君已经站起并哭泣,经询问,晓君表示手指受伤,同时发现在铝合金门框边的墙面上留有血迹。餐饮店表示当时工作人员都在忙碌,均没有看到晓君是如何受伤的。经现场勘验,餐饮店有内外2间房屋,里间房屋入口处安装有铝合金门框,门框与墙面的连接处原有缝隙,现场勘验时已被封闭,紧邻门框靠墙位置放置有座椅供顾客使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验情况,餐饮店内的设施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其作为提供服务的商家,在有一定危险性的设施旁边安放座椅,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能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晓君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晓君未满6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疏于管护,对晓君受伤亦具有过错。综合上述分析,餐饮店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酌定为5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餐饮店作为经营者,其应当就场所内设施的设计合理性、安全性等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餐饮店没有对铝合金门框进行封闭处理,致使锋利的门框外沿外露,且设置的长条沙发与门框相邻,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故餐饮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门框位置和晓君手指受伤的位置,晓君应是在玩耍时主动将手指塞到门框内才导致手指受伤,李某作为监护人,将不满6周岁的晓君独自留在沙发座椅上,没有尽到相应监护职责,对晓君受伤亦存在过错。法官提示,商城、餐饮店、娱乐休闲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其场所内设施的安全性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定期巡查,定期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顾客或者游人的人身安全。作为家长,带着未成年人在商场、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时,应时刻注意未成年人的行动,尤其是小朋友活泼好动,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当的行为导致自身受伤,家长一定要注意看护好孩子,对孩子的监护做精做细,为孩子撑起远离危险伤害的保护伞。
撰稿丨王宁
编辑丨高嵩
审校丨蒋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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