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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课堂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担责,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为他人担保,
就一定会背上“债”吗?
近日,建始法院就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三份设备租赁合同,乙公司将租赁的机械设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并约定租金需在设备退场之日起7日内付清。陈某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乙公司按时支付租金和资金占用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设备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均已退场,乙公司欠付租金7万余元。
2024年7月,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租金、资金占用费,并要求陈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甲公司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关于保证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本案主债务的清偿期限为设备退场之日起7日内,即2021年9月7日之前,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即截止2023年9月7日。甲公司未在2023年9月7日之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驳回甲公司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和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并不是有了保证合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债权人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此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目的可能落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原标题:《建法课堂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担责,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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