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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时刻】意外受伤,“超龄打工”有误工费吗?
问
我是老李,今年70岁,在工地上负责再生材料粉碎,工作不算累,工资养活自己也够用。
一天,我没有严格遵守操作流程,没带护目镜就把机器启动,溅出来的碎片将右眼击伤。
协商赔偿事宜时,我提出了误工费赔偿要求。
工地负责人却认为我已过70岁,不愿赔偿。
请问,我能主张误工费吗?
法院审理
荥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李到工地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老李在提供劳务中自身受到损害,工地方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老李在劳务时自身不注意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工地方的一部分民事责任。
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法院认为老李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是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劳动能力为前提。老李受伤时,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在被告处就业,故其主张误工费有合理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老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现实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七十周岁的人从事劳务或农业生产的现象是存在的,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需结合受害人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平时是否日常工作等情况来综合判断,不以年龄进行限制。本案中,老李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过七旬,但其在受伤前有固定收入,受伤后被停发“工资”,符合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其误工费损失之主张。
法条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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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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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释法时刻】意外受伤,“超龄打工”有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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