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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重申“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很有必要
近日,周杰伦起诉网易旗下某游戏不正当竞争案,等来了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了周杰伦的上诉请求。
2022年7月,周杰伦发布新专辑,之后网易在推广某游戏时,将其新专辑的元素制作成游戏道具,并举办转发抽奖活动。终审法院认为,周杰伦新专辑相关的热搜话题、词条、宣传报道极为普遍,游戏的抽奖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还特别提到:周杰伦作为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应当对网络上提及其的话题有一定容忍义务。
不去细究本案涉及的复杂的竞争法规则,法院重申“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这一原则,很有必要,是对互联网传播环境下言论表达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再平衡,也是对一些明星“过度维权”的精准纠正。
众所周知,我们法律一直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但法律也同样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利。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对批评要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这是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舆论秩序的必然要求。
因为像明星这样的主动进入公众视野中的公众人物,其收入来源是依托于公众对其高度关注和海量传播;对其评价,也往往与其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参与的公共事件有关。权利和义务是相匹配的,明星的财富来自于公众的关注,那么应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否则,就会导致普通网友在提到公众人物时动辄得咎,也不能正常批评电影、电视剧等公共文化产品了。
近年来,受饭圈“控评”文化影响、舆论场的表达极化,以及《民法典》对名誉权实施更严格保护等的共同影响,“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在相当多个案中被淡化。很多公众人物面对正当的批评、舆论场里的正常提及,动辄祭出律师函警告、举报乃至起诉。有的公众人物不允许网民正常批评其文艺作品,有的不许网友使用自己的剧照、头像、动态图,甚至还委托律师大规模起诉网民、自媒体。这样的维权是否过界了呢?
要看到,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和公众的表达权,不可偏废,应该基于法律实施再平衡。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公民的正当批评,特别是为媒体的监督报道保驾护航。但是,《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些行为超出了正常的言论边界,将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事实上引进了“实质性恶意”原则来厘定批评公众人物的边界。公众人物在享有社会资源的同时,应接受社会大众对其合理限度的评论、批评、监督。正如多家法院所明确的裁判规则:针对公众人物的网络言论,其陈述的事实基本属实,甚或用词稍许尖锐,偶有偏颇,也不宜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相反,如果恶意造谣,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恶意传播谣言,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重申“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是有必要的,因为明星人格权保护标准不能混同于普通人,要为公民的正常表达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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