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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无大小用心辩:一个小案的不起诉丨蓝天彬律师
近年来,大型超市越来越多,人工收银和自助收银越来越结合,有些超市甚至全部启用自助结账。
邓晓光(化名),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序员,涉嫌盗窃罪。他在某超市购买十件物品的时候,其中两件未结算,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
基本案情是,2023年10月至11月,邓晓光以不扫码支付钱款的方式,窃取某大型超市商品共计九次,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5余元。
邓晓光找到我们,希望能够不起诉。
次数多,有一定难度,但我们仍然要尽力争取。我和助理庞律师确定的策略是,既要全面审查证据,尤其是监控视频,也要和检察官保持良性沟通。
下周就要起诉到法院?
2024年1月,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次沟通的时候,我说,我们认为情节轻微,希望能够考虑不起诉。
检察官说,盗窃次数为九次,次数太多了,打算下周起诉到法院。认罪认罚的话,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我说,毕竟关系到一个人的一辈子,关系到一个家庭,能否考虑不起诉?
我说,我们希望查阅监控视频,希望给我们充分的时间。
综合法理情辩护
此后,我们认真查阅监控视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我们一边递交法律意见书,一边和检察官当面沟通。
我们认为,邓晓光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系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邓晓光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小,为700余元。邓晓光赔偿损失,取得超市谅解。邓晓光家庭情况特殊,儿子患自闭症。病历资料显示,邓晓光的儿子确诊全面性发育迟缓、儿童孤独症(自闭症),需要照顾。案发后,邓晓光主动献血,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款,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还认为,部分时间段监控视频不完整,不能分辨漏扫商品的种类和价格,部分商品是否被盗窃存疑。例如,2023年10月6日的监控视频中,漏扫的商品被压在其他商品下面,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种类,是否是猪肋排存疑,也没有提供该商品的价格标签,不能确定盗窃金额。2023年10月29日的监控视频中,无法判断漏扫的商品是不是猪肋排。并且,在“买单”的监控视频中,邓晓光付完钱最后离开画面的时间为11:31:40,在“离开”的监控视频中,邓晓光首次出现在画面中的时间为11:31:59。中间有19秒的时间间隔,邓晓光可能在此期间将漏扫的商品放到别处没有带走,是否盗窃商品存疑。
此外,我们进行了类案搜索,提供类似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其中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是,2020年3月至5月,何某某在购物自助结账时,通过故意漏扫部分商品条形码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共计13次,盗窃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5.69元。案发后,何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该案中,何某某涉嫌盗窃13次,次数高于邓晓光,且没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似案件的处理思路值得参考。邓晓光盗窃9次,金额700余元,具有自首情节,也可以考虑不起诉。
是否自首存争议?
检察官态度有所转变,表示会充分研究,提交检委会讨论。
关于是否构成自首,检察官持不同意见。
于是,我们回去后,又写了一份新的法律意见书,论证邓晓光构成自首。
一、邓晓光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辩护人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他人”,邓晓光的到案过程符合上述规定,其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邓晓光具有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具有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具有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具有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盗窃行为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邓晓光的主观意愿,案发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是,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时,邓晓光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在没有被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邓晓光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是一种自愿选择,系自动投案。
二、超市现场发现邓晓光盗窃并报警,与自动投案并不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超市的工作人员虽然发现了犯罪线索,但邓晓光的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退一步讲,即便认为工作人员报警后,相关情况已经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公安机关尚未对邓晓光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邓晓光仍然有自动投案的可能性,仍然是符合《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因此,本案中,超市现场发现邓晓光盗窃并报警的行为,并不影响邓晓光自动投案的成立。
三、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宜认定为自动投案。
即使邓晓光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存在一定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认定邓晓光为自动投案。如此,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峰回路转不起诉
2024年1月29日,华东Q县检察院针对本案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意见。
会后,检察院认为,邓晓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和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邓晓光不起诉。
至此,一个案件峰回路转不起诉,给了一个人、一个家庭宝贵的机会。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法治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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