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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狸猫”换“太子”?我局破获养老保险诈骗案

2024-08-29 15: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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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

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一分一毫都不容染指

然而竟有人胆大妄为踩“雷区”

冒领已故退休人员养老金

看似“占便宜”

实则“吃大亏”

案例回顾

6月13日10时许,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利通区某单位工作人员庄先生报案称:其在上班期间,发现有一位实际名叫“马某兰”的74岁女性冒充“吴某花”的身份领取养老保险长达14年,共领取金额312673元。

了解情况后,刑侦大队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马某兰的真实户籍情况和被冒领人吴某花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原来,吴某花于27年前去世,但一直未注销户口,其丈夫马某军与马某兰再次结婚生活,后马某兰发现吴某花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领取,便动起了“歪脑筋”。

2010年,马某兰装扮成吴某花的样子到社保局领取城镇养老保险金,还假装是吴某花本人与社保局工作人员拉家常,骗取工作人员的信任,成功办理了吴某花的城镇养老保险。为了获取更多利益,马某兰还继续使用自己真实的农村户口继续领取养老金。

2019年,社区工作人员在开展信息核查时,马某兰害怕自己使用双重户籍的事情败露,便冒险将自己的真实户籍注销并继续使用吴某花这个假身份来冒领养老金。这一冒充就是14年,非法获利312673元。当被某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时,马某兰还在辩驳,声称自己就是吴某花,领取自己的养老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好心劝说未果,工作人员只好报警。

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民警于8月1日将犯罪嫌疑人马某兰抓获归案。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兰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案学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通过),骗取养老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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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狸猫”换“太子”?我局破获养老保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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