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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牛撞伤人,买牛人、卖牛人、运牛人、捉牛人谁担责?
“牛不是我的,我只是帮买家运牛”;
“牛已经卖了,不是我的责任”;
“我买了牛,但不是我牵的牛”;
原告龙某从事买卖牛的介绍工作。一天,买家朱某与运输司机兼“掌眼人”肖某、龙某去卖家程某的牛棚看牛,朱某同意购买两头,离开前吩咐肖某支付部分购牛款2万元,由肖某负责后续事宜。
肖某在牵第二头牛上车时发生意外,牛挣脱牵引,狂奔而去。在场三人追逐奔牛,“捉”牛过程中龙某被牛撞伤。因赔偿协商未果,龙某将买家、卖家及运输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7.6万余元。审理中,买家朱某、卖家程某及运输人肖某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龙某因牛的伤害产生的损失应由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程某是牛的饲养人和原所有人,已经将牛出售并完成交付,龙某受伤是在牛交付给朱某之后,要求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被告肖某根据朱某的安排运牛,在程某完成交付后,其已成为管理人。本案中的损害行为发生在牛挣脱牵引,双方当事人追牛的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肖某存在过错,故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依据。
买家朱某基于买牛的事实已成为所有权人,应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饲养人范围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曾专门从事牛行的经营者,对追牛过程中的风险是明知的,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综合考量过失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52273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起控制、管理的责任,加强约束。
(原题:刚买的牛撞了人,买牛人、卖牛人、运牛人、捉牛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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