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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法审案】登记在一方名下财产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4-08-26 17: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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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8日,李某某与孙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6月22日和2020年4月5日孙某某通过向运输公司借款并挂靠经营的方式购买了两辆运营车辆,购买后,孙某某用运营收入偿还借款,截止2023年7月原告起诉,涉案债务尚有230000元未还。2022年8月15日本院判决准予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某运输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某某、孙某某共同偿还借款230000元。

02

法院审理

高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笔债务数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法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债权人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涉案债务属于李某某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某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3年10月17日判决被告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运输公司借款230000元。

某运输公司和孙某某不服本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李某某认可案涉鲁PN****号、鲁PQ****号车辆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鲁PQ****号车辆已经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系孙某某、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分割。李某某认可婚姻存续期间其系无业状态,孙某某通过运营货车赚取家庭生活费用,故案涉车辆运营的收入应认定系用于孙某某、李某某家庭共同生活,案涉车辆的23万元欠款应认定系双方夫妻共同债务,由孙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争议的焦点是讼争的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审理的关键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和夫妻之间频繁转账的认定。本案中,孙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购置案涉车辆并从事运营工作,运营收入除偿还车辆借款外,全部转给李某某,且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无业状态,无固定收入来源。李某某对自己名下账户频繁长期的资金转入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自己个人所有。综上,可以认定李某某参与了车辆的共同运营,车辆运营模式实为家庭运营,案涉债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一般由夫妻一方管理或支出,由一方将各项收入转入另一方账户或者共同开具的账户进行管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定期或不定期转入金额较大、笔数较多且时间跨度长的款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文字:华 敏

原标题:《【高小法审案】登记在一方名下财产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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